航天保險是指保險人對火箭和各利種航天器在制造、發射和在軌運行中可能出現的各利風險造成的財產損失和人身傷亡給予保險賠付的一種保險。保單通常規定保險期限為1年,根據衛星在軌道運營的情況逐年續轉保單。
航天保險是指保險人對火箭和各利種航天器在制造、發射和在軌運行中可能出現的各利風險造成的財產損失和人身傷亡給予保險賠付的一種保險。保單通常規定保險期限為1年,根據衛星在軌道運營的情況逐年續轉保單。
航天保險主要承保的風險包括火箭和衛星制造和安裝過程的風險以及各零部件的測試風險。
航天保險合同是一種全新的保險合同形式,與汽車、輪船乃至航空保險合同中那種只與保險公司發生關系的傳統形式有很大區別。原則上講,保險的意義在于對現存風險值進行整合,使得每一種可能出現的損失降低,相關的財政補償加快,周期縮短。相對而言,人壽保險的風險分攤在數量巨大的投保人身上,而航天事業風險可供分攤的對象很少,所以風險分擔就很困難,從而使航天保險業顯得極為脆弱。由于這一原因,航天保險的投保人數量少,保險金低于賠償金的現象時有發生。80年代中期相關的赤字就達到了1億多美元。
航天保險合同中的另一重要內容是有關風險值的確定。這一點對于某個具體的保險合同,乃至對整個航天保險業都極為重要。因為保險合同中保險金數額的確定取決于風險值的高低,因此要求在保險實踐中對各種可能性損害進行統計,制定相應的風險模式。類似的相關技術在其他個人保險業務中已經相當成熟和完善。保險機構的財務統計是基于專門的事故和死亡統計資料做出的,以使保險公司確定的保金數額能保證有關的保險基金足以對該年度可能出現的事故損失作出賠償。
但是,此類統計方法并不適合于航天保險業,因為人類征服太空的歷史還很短,發射航天器的數量及事故數量還很少,無法靠有限的統計資料形成相對獨立的統計規律。另外,航天技術進步驚人,幾乎每顆衛星都是一個全新的技術組合,都會與以往的衛星有極大的差別。因此,相應的風險可能會大大降低,也可能會大大增加,保險公司預測結果不準確也就在預料之中了。
航天保險合同中還更加突出了雙方絕對信任原則。一般保險合同中也都強調絕對信任原則。為了客觀地評估各種風險,投保方有義務向保險公司全面通報各種信息資料。投保方擁有承保方所不具備的信息來源,因此有義務向后者提供相關材料,尤其是那些能左右其決策的材料。這種義務在所有保險合同中都被賦予了法律效力。幾乎所有的保險合同中都規定,投保人應對所隱瞞和歪曲的可能影響承保方作出正確風險評估的事實承擔法律責任。如果投保方不遵守雙方的絕對信任原則,那么承保方有權提出雙方合同無效,并拒絕提供保險賠償。
在傳統的保險形式中,此原則受到了法學家們的激烈批評,認為它使得承保方獲得了較之投保方更為有利的條件。但是在航天保險中,這一點則具有不同的意義。因為在其它保險形式中,承保方對風險評估既可以依靠投保方提供的材料,也可以利用自身掌握的可靠資料,而在航天保險中承保方賴以進行分析的資料極少,使得來自投保方的資料顯得特別重要。雙方絕對信任原則在航天保險業中對于保護承保方,彌補其在保險資料信息方面的脆弱地位是非常重要的。在具體航天保險業務中遵守這一原則,較之于其它保險業具有更為重要的意義。
(一)財產保險
財產保險可貫穿于航天活動的每一個階段,從衛星組裝完畢開始到其完整地實現在預定軌道上的全部預定功能為止。
1、發射前財產保險
2、發射階段財產保險
3、衛星在軌運行保險
(二)責任保險
航天活動中的損失不僅包括活動參與者的損失,而且包括對第三者財產及健康的損害。而后一種損害一般發生在航天飛行器失控(空間物體在大氣空間與航空器相撞或在外層空間與別國空間物體相撞等)和空間物體落回地面的過程中,也包括太空通信干擾等。以上各種情形都會產生國家責任問題,所以必然要求相應的財產保障,即責任保險。
制造階段的保險分為火箭和衛星制造保險,保險方式與其他財產險相類似,主要承保的風險包括火箭和衛星制造和安裝過程的風險以及各零部件的測試風險。保險期限通常到火箭和衛星吊裝至運輸工具上準備運往發射基地時終止。這部分保險通常由火箭和制造商業購買。
發射前保險也分為火箭和衛星的發射前保險,主要承保包括火箭和衛星從制造場地運送到發射基地階段、分別在基地暫時的儲存階段、火箭和衛星的對接階段、火箭和衛星的燃料加注階段以及意向點火后發動機緊急關機或意向點火后火箭未脫離發射架臂的風險。
世界上首例航天保險實踐發生于1965年。當時美國國家衛星通信聯合體為了降低發射風險,減輕因發射失敗而可能帶來的巨大經濟損失的壓力,決定為其即將發射的“晨鳥”衛星投保。此前,盡管國際航天發射活動已持續了8年多,但是與保險業務實踐有關的衛星發射及在軌工作資料十分匱乏,所以任何一家保險公司都無法從容地開辦針對航天活動的保險業務。即使是在項目有一定政府背景的情況下,保險公司也無法承擔相應活動的全部風險。
因此,保險公司與美國國家衛星通信聯合體簽訂的這次發射保險合同僅僅是一個有限責任合同,即對衛星發射前可能對第三方造成的損害進行責任保險。
由于衛星發射具有高風險性,失敗的可能性相對來說很大,所以保險公司在有關的保險實踐中前期的準備活動就顯得極為重要。保險公司需要在保險合同簽訂之前收集較為詳細的技術水平和財務狀況資料,作為保險業務的原始基礎。
航天保險最初未遇到太嚴重的航天事故,所以早期航天保險事業中存在的諸種缺陷也暫時得以掩蓋。但從1977年9月開始,國際航天活動中發生的一系列事故,給剛剛起步并逐步走向“繁榮”的航天保險事業和航天保險市場以沉重打擊。1977年9月,歐洲一顆技術試驗衛星發射失敗,造成的損失達2900萬美元,耗盡了以往航天保險所獲利潤的大部分。1978年,日本的一顆衛星失敗,損失為120萬美元。
外層空間的商業開發活動,尤其是商業發射活動正在飛速發展。到2000年,全球用于航天商業活動的費用年均為170~500億美元。這必然要求與之相配套的所有輔助服務活動得到同步發展,包括航天保險業的發展。現在,各國用于航天保險服務的保障金大約為30~40億美元。
然而,航天活動發展到今天,航天保險市場的存在和發展仍面臨著嚴峻考驗,存在著一些突出的矛盾。 航天發射失敗率以及衛星故障率還相對偏高。在信息和技術水平都得不到實際保障的情況下,保險公司對投保方單方面的風險評估結果采取信任態度,并據此確定保險金的數額,可想而知其準確性是非常有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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