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風險是指參與合同的一方所面臨的對方可能改變行為而損害到本方利益的風險。
是指參與合同的一方所面臨的對方可能改變行為而損害到本方利益的風險。
比如說,當某人獲得某保險公司的保險,由于此時某人行為的成本由那個保險公司部分或全部承擔。此時保險公司面臨著道德風險。如果此人違約造成了損失,他自己并不承擔全部責任,而保險公司往往需要承擔大部分后果。此時某人缺少不違約的激勵,所以只能靠他的道德自律。他隨時可以改變行為造成保險公司的損失,而保險公司要承擔損失的風險。
在保險市場,道德風險發生在,當被保險人行為某種程度的改變,導致保險公司的費用提高,因為被保險人不用再負擔行為的所有費用,也由于被保險人不用再承擔醫療服務的費用,被保險人就有要求更加高價和更詳盡的醫療服務的激勵,但那些卻并非是必要的服務。被保險人多消費的誘因,僅僅因為他們不用再承擔醫療服務的全部費用。
被保險人行為的改變有2種類型。第一種為危險的行為本身導致的稱為事前道德風險(ex ante moral hazard)。在這種類型,被保險人會以危險的態度來行動,而導致保險公司必需支付更多的負面結果。例如:在購買汽車的保險后,有些人可能較不會鎖車子或選擇駕駛更多,因此增加車子被偷或發生車禍的危險性。在購買火險后,有些人可能會較少關注防火措施,有可能在床上抽煙,或忘了替換火警的電池。即有了醫療保險后,消費者對疾病發生的預防誘因會降低,進而提高罹病的機率。
第二種行為改變的類型為一旦提供保險來承擔他們的費用,對風險結果的負面反應,這被稱為事后道德風險(ex post moral hazard)。在這種類型被保險人不用危險的態度來導致更多負面的結果,但當保險范圍增加時,他們要求保險公司支付更多。例如:沒有健康保險,有些人可能放棄醫藥治療由于費用太高和生的病不嚴重。但是健康保險變得可利用后,有些人可能要求保險提供人支付沒必要發生的醫藥治療費用,即在有醫療保險的情況下,消費者就醫時所面對的價格降低了,因此消費者的醫療需求會增加。
有些時候道德風險是如此的劇烈,使保險策略都沒有用。共同保險(coinsurance)、共同負擔(co-payment)和自負額(deductible)為減少道德風險危險性的方式。共同保險、共同負擔和自負額用增加消費者不在預算的消費,以減少被保險人消費的動機,因此被保險人就有一財務上的因素來避免多消費。
道德風險是80年代西方經濟學家提出的一個經濟哲學范疇的概念,即“從事經濟活動的人在最大限度地增進自身效用的同時做出不利于他人的行動。” 或者說是:當簽約一方不完全承擔風險后果時所采取的自身效用最大化的自私行為。道德風險亦稱道德危機。
道德風險一詞是源于研究保險合同時提出的一個概念。簡單地說,由于機會主義行為而帶來更大風險的情形稱為道德風險。
理論上 講道德風險是從事經濟活動的人在最大限度地增進自身效用時做出不利于他人的行動。它一般存在于下列情況:由于不確定性和不完全的、或者限制的合同使負有責 任的經濟行為者不能承擔全部損失(或利益),因而他們不承受他們的行動的全部后果;同樣地,也不享有行動的所有好處。顯而易見,這個定義包括許多不同的外部因素,可能導致不存在均衡狀態的結果,或者,均衡狀態即使存在,也是沒有效率的(Y科托威茨Y.kotouitz)。
如果從委托——代理雙方信息不對稱的理論出發,“道德風險(MoralHazard)是指契約的甲方(通常是代理人)利用其擁有的信息優勢采取契約的乙方(通常是委托人)所無法觀測和監督的隱藏性行動或不行動,從而導致的(委托人)損失或(代理人)獲利的可能性”。
第一、管理與技術層面(固有、控制、檢查)的風險雖然可惡,但它影響的只是微觀層面事件,其不良后果我們已經找到了克服它的制度規范和對應措施。而道德風險對社會的影響則是一個宏觀事件,其不良后果往往會使社會信用陷入崩潰境地,它影響的是宏觀層面。而且現在還沒有找到特別有效的治理方案。因此,在審計風險中,必須引入道德風險的分析變量則更具檢驗意義。
第二、法律本身是不完備的。如果法律是完備,即面對任何一個案件,任何一個法官甚至任何一個受過教育的 人,都能按照法律明確無誤、沒有偏差地推斷出什么是犯法,以及對犯法執行什么樣的懲罰,那么阻嚇這種被動式執法將是充分有效的。然而事實并非如此。因為相 對穩定的法律面對的是無數國民和日新月異的社會,難以預料將會發生的事件,也就不能準確地概括所有可能的違法行為。因此如果只有法庭來執法的話,一方面因 為不能對所有可能的違法行為做出懲罰,會出現阻嚇不足的結果;另一方面可能導致阻嚇過度,因為立法者會采取“一刀切”的方法,把某一大類的活動統統列為被禁止的行為(2001.12《財經》許成鋼作為主動執法的監督)。
第三、由于道德是每個人發自內心的約束,它不需要人監督,成本非常低,而且道德是每時每刻都在起作用,效率非常高。因此,道德對人的約束比制度約束更為重 要,它是審計風險形成的一個重要變量因素。如果想要降低審計風險,首先應從降低道德風險著手。否則,無論設計多么完美、多么精確的審計準則、方案、程序都 會由于道德風險的作祟而無法產生應有的作用。
第四、注冊會計師所采取的任何技術方法都要依靠職業道德作為支撐點,注冊會計師的審計質量更是專業技術和職業道德的函數(李若山2000)。審計案件中存在一些問題并非完全由于技術或程序上的失誤造成的,審計主體的日常行為和工作態度有時也會成為問題的癥結所在。因此,人們除了關注審計技術和程序的發展外,亦開始關注審計主體的自身行為以及由此產生的審計主體的道德問題。但是,傳統的審計模型無法描述由于不道德行為產生的風險,如:企業與審計主體串通舞弊,出具不恰當的審計報告;審計主體接收賄賂;審計主體為了經濟利益壓低價格有損同業等。因此,有必要在研究審計風險時引入道德風險因素。
(1)內生性特征;即風險雛形的形成于經濟行為者對利益與成本的內心考量和算計;
(2)牽引性持征;凡風險的制造者都存在受到利益誘惑而以逐利為目的的;
(3)損人利已特征;即風險制造者的風險收益都是對信息劣勢一方利益的不當攫取,換言之,風險制造者(Risk——maker)與風險承擔者(Risk——taker)的不對稱存在。
從中國與美國證券市場暴出的舞弊丑聞以及相關的新聞報道和司法調查結果都表明道德風險不論在新型市場還是在成熟市場環境中都普遍的存在。只不過中國證券市場中會計中介組織的道德風險外溢更為突出。
審計道德風險外溢效應的機理分析
在近年來的中國證券市場下,銀廣廈、東方電子、麥科特、藍田股份等一批上市公司的舞弊性財務報告案被接連曝光,相關的湖北立華、深圳中天勤、華鵬、華倫等會計師事務所參與或幫助上市公司舞弊財務報告行為的披露,使會計師事務所的行業公信力面臨巨大的挑戰,可以說,經過20多年的發展,我國注冊會計師行業正面臨著有史以來最大的信任危機。要解決注冊會計師道德風險問題,就必須首先了解注冊會計師道德風險產生的客觀現實基因,據此尋找會計師事務所道德風險的約束措施。下面主要是從組織行為學的角度來分析注冊會計師和事務所道德風險產生的原因。
從組織行為學中的一個基本公式:
B=F(P,E)
式中B代表人的行為,P代表個人的素質(內在需求),E代表環境。人的行為是由個人的素質(內在需求)和環境共同決定的。當人的需求未得到滿足時,會產生內 部力場的張力,而周圍環境起著導火線的作用。就注冊會計師道德風險產生的內外兩個方面來看,道德風險源于人的自利性,其條件有三;一是利益主體的不一致; 二是信息的不對稱;三是不確定性的存在。人的自利性,即是追求效用的最大化。注冊會計師是具有理性的“經濟人”,或者說他尋求的也是效用最大化或收益最大 化。注冊會計師向社會提供審計服務,要付出成本——時間、知識、精力,還要承擔一定的風險等,他必然要索取相應的收益——審計報酬,這是其賴以生存的物質 基礎,并在成本和收益對比下決定行為的方式。具體原因如下:
1、 扭曲的委托——代理關系誘發道德風險
在現代審 計關系模式中,審計服務的“實際委托人”缺位,產生道德風險。此時審計的“實際委托人”是社會公眾,但由于審計結果具有外部性和公共品的特點以及實際委托 人之間協商一致存在較高的交易成本,實際選擇并支付審計費用的人變成了被審計單位的管理當局。我國審計市場總體上并不需要,甚至排斥高質量的審計(劉峰、 張立民、雷科羅2002),被審計單位管理當局只是為了“取悅”政府管制機構,沒有選擇高質量審計的要求,并有可能通過對審計師的選擇權和支付審計費用 對審計師施加影響。審計關系模式實質變成了由被審計單位管理當局選擇審計師來對自己的工作業績進行審計,這個服務市場明顯是買方市場。管理當局可以選擇自 己滿意或基本滿意的審計師,而審計師卻沒有或很少有選擇委托人的實力,尤其在會計市場不規范,會計師事務所之間存在惡性競爭的情況下,即使被審計單位需要 高質量的審計市場也缺少一種有效的機制來區分不同質量的事務所。當然,此時的股東、其他利害相關者、行業組織等都可以對注冊會計師施加一定的影響,但是,由于信息不對稱以及高昂的交易成本,其他各方的監督是有限的,公眾的索賠風險是潛在的,不可預見的,它的影響作用遠沒有選擇權直接。加之,我國審計市場上 注冊會計師和事務所的法律風險,特別是民事賠償責任風險近乎于零(劉峰、許菲2002)。所以,在各方的影響中,最直接的是管理當局的選擇,他直接影響 到審計師是否有業務可做,是否有經濟利益可得。從合同獲取的角度觀察,取悅被審計單位管理當局成為獲取審計合同的必然行為取向,會計中介組織的道德風險就 會產生于這種扭曲了的委托——代理關系。
2、 不正當競爭壓價下交易風險均衡
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的委托人將審計授權后,就喪失了對審計過程的實際控制或監督的權力。審計師因受托而擁有這些權力。審計受托人按事先合同的約定執行審計并向委托人提供工作報告,而審計師在執行和報 告審計合同所規定的責任后,從委托人手中收取約定的合同審計費用。如果被審計單位管理當局對會計師事務所的選擇權對審計師的生存產生威脅時,根據馬斯洛的 需求層次理論,人的第一層次的需求是生理需求,即要吃飯,要穿衣等,只有在第一層次的需求基本得到滿足之后,才會考慮或追求更高層次的需求。注冊會計師 如果追求高質量的審計,其直接后果一是增加審計成本,在審計收費日漸降低的趨勢下,增加成本只會降低事務所的收益;二是失去市場份額-“劣幣驅逐良幣”。
作為“經濟人”注冊會計師和事務所必然會放棄對更高層次的審計獨立性以及職業道德的追求,而且注冊會計師和事務所由于不當競爭性壓價的原因被迫接受與履行 審計合約之責任不相稱的取費條件后,理性選擇就是通過簡化審計程序這種偷懶的方式以達成這項審計交易的均衡。這種低取費價格在信息不對稱的條件下,為注冊 會計師和事務所道德風險的產生提供了前提條件。
3、 法律約束軟化,放大道德風險的底線
目前中國國審計環境中法律約束機制軟化,民事賠償機制不到位,監管力度弱等問題,導致了注冊會計師及事務所違規被查出的概率很低,被起訴的概率更低。即使被發現、 被起訴,處罰也主要是以行政處罰為主的,民事賠償的種種限制使賠償的概率非常之低,賠償金額合理性嚴重不足。基本上起不到對注冊會計師和事務所的阻嚇作 用,反而放大了其道德風險的底線。
4、 有限責任公司制的缺陷,導致道德風險溢出效應
在1999年的會計師事務所改制的過程中, 由于我國現行法律框架很難突破,不得不在組織設計上加入資合的成份,結果是絕大多數會計師事務所改制為有限責任公司,基本上套用的是《公司法》 ,而公司制 源于兩權分離,然而會計師事務所是兩權高度合一,這樣勢必造成了會計師事務所組織形式上的兩難境地。一方面完全按合伙制運行,除了法規不配套外,由于轉軌 時期市場風險的高度不確定性,很難為注冊會計師所接受;另一方面從采用公司制的現實看,又沒能抓住公司治理結構的要點。具體表現為,要么股權過于向個人或 少數集團集中,大股東權重比例過高,通過對公司的整體控制而架空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甚至于侵害其他股東利益;要么股權過于分散,影響決策效率,造成 不穩定因素等。即使在有限責任制下完全按《公司法》來規范,注冊會計師及會計師事務所也容易違規。因為在這種制度下,事務所的所有者只以其出資額為限承擔 審計失敗的賠償責任。其結果一是如果違規所得大于其違規成本,注冊會計師就有積極性違規,出具虛假的審計報告;二是注冊資本越低,注冊會計師出現審計失敗 時賠償限度就越低,就越有可能采取有損于獨立審計公信的敗德行為,導致道德風險外溢效益異常明顯。例如,銀廣夏案發后,為其審計的中天勤會計師事務所只留下200萬元的注冊資本金來承擔其虛假會計信息導致的銀廣夏市值從70億元跌至4億元損失的履約責任,客觀危害性極為嚴重。
5、 審計客體“收買會計原則”釋放道德風險
審計客體通過“收買會計原則”進一步強化了注冊會計師和事務所的道德風險。審計客體按照法定程序在特定時點披露自已的財務信息,這些財務信息與市場各利 益主體客體存在著利益上的沖突(如股利分配、增發新股、吸引新的投資等等),正因為如此審計客體往往采取“有預定偏向的做賬方式”來粉飾報表信息,在 面對作為審計主體的會計師事務所的“批判性驗證”有兩種選擇:一是拒絕,二是收買。顯然拒絕審計是不符合游戲規則(RuleofGame)的,剩下 的只有收買了。而審計主體方面,在一個缺乏行業自律的審計服務供給競爭環境下,也有兩種選擇:既拒絕收買或被收買。在“殘酷的市場競爭壓力下”,為了生 存而被收買可能是一種利益獲得的惟一選擇。
綜上所述,審計的道德風險既有外部的誘因,又是一種內生變量。如果在研究和分析審計風險時把道德風險作為基本參數,那么這種研究與分析將更有學術價值和現實意義。
道德風險一詞是源于研究保險合同時提出的一個概念。簡單地說,由于機會主義行為而帶來更大風險的情形稱為道德風險。
理論上 講道德風險是從事經濟活動的人在最大限度地增進自身效用時做出不利于他人的行動。它一般存在于下列情況:由于不確定性和不完全的、或者限制的合同使負有責 任的經濟行為者不能承擔全部損失(或利益),因而他們不承受他們的行動的全部后果;同樣地,也不享有行動的所有好處。顯而易見,這個定義包括許多不同的外部因素,可能導致不存在均衡狀態的結果,或者,均衡狀態即使存在,也是沒有效率的(Y科托威茨Y.kotouitz)。
如果從委托——代理雙方信息不對稱的理論出發,“道德風險(MoralHazard)是指契約的甲方(通常是代理人)利用其擁有的信息優勢采取契約的乙方(通常是委托人)所無法觀測和監督的隱藏性行動或不行動,從而導致的(委托人)損失或(代理人)獲利的可能性”。
1、 根源:自20世紀80年代,我國實行“撥改貸”以來,許多企業還沒有從財政撥款、“伸手要錢”的慣性中轉變過來,而政府因為種種原因,沒有考慮到企業法人 這個經濟實體的客觀要求,也沒有注重培育銀企之間“契約”關系、法制規則,結果只是形式上的轉變,并基金業道德風險沒有真正建立銀企之間的債務約束關系。尤其在我國轉軌 過程中,許多企業還不適應這種以“契約”為中心的規則,結果在巨大資金的需求下,企業仍然把銀行當做靠山,“企業是國家的、銀行也是國家的”,這就是企業 用來逃廢銀行債務的冠冕堂皇的理由。
2、 法制觀念淡薄。企業法人法制觀念淡薄,認為企業變相逃廢銀行債務的行為不是可恥的,反而振振有詞。 經濟規則的中心——“契約”,在他們的眼里只是一紙空文。2001年銀廣廈事件從側面告訴我們,法制觀念淡薄已成為中國市場經濟改革前進道路上的一塊絆腳 石,亟待提高已是當務之急。
3、 經濟過剩產生的道德風險。當前,國內消費需求不振,購買力下降,企業開工不足,資源配置、生產能力相對過 剩,企業為爭奪市場份額不得不低成本傾銷,搶占市場,競爭的結果則優勝劣汰,分化加劇。而與此同時,為搶占優質客戶,出現幾家銀行同爭一家客戶的現象,一 方面使銀行的信貸風險集中增大,另一方面劣質企業告貸無門,因此逃廢銀行債務動機日漸增強,產生了滋生道德風險的溫床。
4、 日益嚴峻的金融從業環境。金融從業環境對銀行有諸多不利,翻開近幾年我國頒布的有關法規,其內容大多是針對銀行的約束。如1994年國家體制改革取消企業稅前還貸,直接影響企業還貸能力。目前國企舉步維艱,經營困難,在當地政府部門的慫恿下,部分企業全無“借債還錢”的信用觀念。
1、 建立相關立法制度。“信,國之寶也,民之所憑也。”建立信用體系的直接結果之一就是逐漸消滅道德風險發生的空間。而信用體系的建立,一方面要建立在相應的 意識形態領域教育基礎之上,另一方面更要建立相關立法制度,從制度上嚴厲懲治、打擊道德風險犯罪,尤其是發生在金融領域的道德風險犯罪,這才是根本。可喜的是,“十五大”已把建立信用體系放在視野之內并列為當前的重要工作之一。
2、 提高銀行內部經營人員的風險意識。截至目前,我國尚未發生重大的金融風暴。20世紀末,雖然東南亞國家金融遭遇危機,但對我國經濟的破壞性并不大,因此國內金融從業人員沒有真正意識到金融風險所帶來的毀滅性。我們看到在日常經營管理中,對金融風險的利益的驅使是道德風險出現的重要原因防范沒有引起足夠的重視,這就存在著極大的潛在風險。未雨稠繆,防范道德風險首先應從提高銀行內部風險意識做起,這是 基礎。
3、 提高信貸不良資產界定的預見性及信貸風險預警系統的靈敏度。目前各銀行仍然缺乏綜合的、可信的違約數據和損失覆蓋數據,缺乏充分的返回檢驗結果,監管難跟上,對信貸風險的預警提示遠遠達不到管理的要求,由于缺乏充分而可靠的信息,對道德風險的防范也就難以企及。提高信貸不良資產界定的預定性及信貸風險預警系統的靈敏度則能有效防范和化解可能出現的道德風險,以增強銀行防范風險的能力。
唐建自擔任上投摩根基金經理助理起便以其父親和第三人賬戶,先于基金建倉前便買入新疆眾和(上海交易所代碼:600888)的股票,(其父的賬戶買入近6萬股,獲利近29萬元,另一賬戶買入20多萬股,獲利120多萬)總共獲利逾150萬元。這即是民間俗稱的“老鼠倉”,也是典型的涉嫌內幕交易刑事犯罪的行為。
新疆眾和是2006年市場有色金屬熱背景下的基金業投資寵兒。上投摩根的多只基金持有新疆眾和,包括上投摩根雙息平衡混合型基金、阿爾法股票型基金、中國優勢基金,及要加強思想道德教育2006年9月20日成立的成長先鋒基金等。唐建在出任成長先鋒基金經理之前,正為阿爾法的基金經理助理。新疆眾和股價在2006年9月底為每股17元左右,后一路飆升,直至每股28元上下。
2007年初,中國證監會基金部下發2007年一號文,其中要求基金公司申報員工自己和直系親屬的身份證號碼、證券賬戶,稱如果出現瞞報、不報或者用隱藏身份炒股的行為將嚴加制裁。這雖被外界解讀為是監管當局正在建立對基金經理“老鼠倉”的監控體系,但并未引起基金業內部的足夠重視。事實上,正是從此時開始,唐建等人的行為逐漸被納入了監管視野。
2007年5月16日下午,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聲明稱:原任上投摩根成長先鋒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唐建唐建涉嫌利用掌握的信息進行違規投資活動,未如實申報個人及家屬的投資行為,欺騙公司,嚴重違反了公司制度。2007年5月15日,公司免去唐建擔任的成長先鋒基金經理及其他一切職務,并予以辭退。
道德風險因素是指與人的品德有關的無形的因素,即是指由于個人不誠實、不正直或不軌企圖,促使風險事故發生,以致引起社會財富損毀和人身傷亡的原因和條件。如有人對社會或他人心懷不滿,故而蓄意進行破壞活動,比如,縱火、搶劫、欺詐,造成社會財產或他人財產及生命蒙受損失。
企業道德風險表現多樣并具有更強的蒙蔽性和欺騙性根據企業道德風險的行為表現及其直接侵害的社會關系的不同,我國的企業道德風險大體有如下情形:
1、 政策性道德風險
指企業違反國家法律規定從事經營活動或謀求某些特殊權利的活動。其基本特征是違反國家法律和政策法規,并主要表現為:(1)權錢交易。基于對社會公共利益和社會經濟穩定協調發展的需要,法律要求企業活動應受政策規定的制約,企業應接受政府主管部門的監管,而在我國現行制度下,一些政府部門又掌握有資源分配的權力。為逃避政府監管或獲取某些不當的資源分配機會,某些掌握權力的部門或人物就成為企業關注的對象,贊助費、好處費以及其他各種名目或根本不為人所知的形式就應運而生了。(2)逃稅漏稅現象的盛行。稅收會導致企業利潤的直接減少.因而企業用盡做假賬、虛開發票、虛開扣除項目等多種方式來逃避稅收。更甚者一些經營者采取不注冊,無照經營或使用假執照經營等方式逃避監管,導致稅款大量流失。(3)生產國家政策禁止生產的產品,或從事國家禁止的生產經營活動。為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國家明令禁止生產技術過時或是對自然環境有害、對人民身體健康有害的產品,如許多高毒性的農藥,嚴重破壞自然環境的產品。但由于這些產品仍有一定的市場,許多企業就在利潤驅使下貿然生產,或從事國家禁止的生產經營活動。(4)視勞動法為一紙空文,肆意踐踏勞動者權益等。企業中不執行勞動法的現象極為普遍,任意辭退職工,工作時間過長,環境過于惡劣,福利與薪酬得不到保障等現象比比皆是。
2、 市場性道德風險
指企業違反市場競爭規則,以損害競爭對手利益的不正當手段獲取最大化利益的行為。主要表現是:(1)壟斷和不正當競爭行為。如僅在2005年,上海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就查處反不正當競爭案件4 011件,占全國工商部門反不正當競爭案件總數的十分之一。(2)不守信用,肆意毀約不遵,合同欺詐行為嚴重。2005年至2006年上半年,全國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共查處合同欺詐等違法案件3.2萬件,涉案合同金額34.06億元,移送司法機關處理案件35件;查處涉農合同違法案件4 865件,涉案金額3.31億多元。(3)千方百計轉嫁責任和經營風險,逃避債務等。企業一方面是采用多種手段騙取巨額貸款;另一方面通過不規范的破產、分立、承包、租賃、多頭開戶、收入不入賬等方法,千方百計逃廢債務,嚴重損害銀行等債權人利益。據中國人民銀行條法司副司長楊文開介紹,在改制企業中,四大國有銀行中的貸款本息為5 295億元,逃廢本息達2 522億元,逃廢占比為47.65% 。有關部門統計,各大銀行在企業改制中被逃廢的債務,工商銀行占49% ,農業銀行占48% ,中國銀行占57% ,建設銀行占47%,交通銀行占59%,平均占到一半左右。
3、 公益性道德風險
指企業違反公共利益,從事危害自然環境,妨礙可持續發展的生產經營活動。這種風險突出地表現在對社會公德或自然環境的破壞上,如亂采濫伐,過度利用自然資源;大量排放廢物,制造環境污染等。福建省仙游縣尾電池冶煉廠投產l3年來,在沒有采取廢氣污染防治措施的情況下向大氣排放危險廢物,導致該廠周圍農作物生產受影響和203名群眾血鉛超標,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損失達人民幣100多萬元。
由于企業中普遍存在的契約的不完備性和信息的非對稱性,誘發了員工的機會主義行為.員工會盡可能選擇以付出較少的努力換取較多的收入或報酬。假定經理目標是以利潤最大化為準則的,那么他希望工人多努力以增加利潤。如果契約是完備的、信息是對稱的,個人的行為及目標選擇都置于組織的監控之下。那么個人只有通過完成組織目標并在組織目標的約束下才能實現個人目標。但是,企業契約并不能明確規定未來所有各種可能出現的狀態及各方的責權利關系,經理并不能完全觀測到員工的工作方式和努力程度,那么,對于一個理性的員工來說,他就有動機利用契約的“漏洞”和行為的不可觀測性為謀求自身效用最大化而背離經理所希望的目標。工人可以采用偷懶或“磨洋工”的方式,甚至利用組織資源 如偷竊、泄露企業技術秘密等)為個人謀取福利。這樣,個人目標偏離組織目標,人力資源道德風險也由此而生。
企業中普遍存在的契約的不完備性。由科斯開創的被稱為“企業的契約理論”Coase,1937)中一個基本命題是:企業是一系列契約(合同)的組合,是個人之間交易產權的一種方式,相對于市場而言,企業是一種不完備的契約(Grossman,Hart,1986)。一個完備的契約是指這種契約準確地描述了與交易有關的所有未來可能出現的狀態,以及每種狀態下契約各方的權力和責任。具體到人力資源管理,契約的完備性意味著勞動合同不僅要規定工人上下班的時間、每月的工資,還要說明工人每天在什么地方干什么具體的工作;不僅要規定工人通過努力達到預定產出水平時應該得到的報酬,還要規定在未達到預定產出時對應于每一項努力水平應該獲得的報酬等等。但非常明顯的事實是,這樣的完備性契約在企業中不可能存在,它源于未來世界的不確定性。在一個不確定的世界里,要在簽約時預測到所有可能出現的狀態幾乎是不可能的,對每種狀態下契約各方的權力和責任也不可能得到完全的明確。實質上,一個完備的契約無疑于否定企業的存在。勞資合同的不可避免的“漏洞”表明:僅僅依靠契約不能形成對工人的有效管理。
企業中普遍存在著信息的非對稱性問題。對稱信息是指每一個參與人對其他所有參與人的特征、戰略空間及支付函數有準確的知識。各方所擁有的個人信息都成為所有參與人的“共同知識”。在人力資源管理中,對稱信息要求經理明確知道每個員工在工作中的知識、技能、努力程度、努力所花費的成本、從事其他工作的機會成本。但一般來說,經理對每個員工在其所從事的業務范圍內所擁有的知識和信息并不能清楚地知道;工人的工作方式和努力程度也是很難被觀察到的,即使能被觀察到,也往往因搜集信息所需成本太高而不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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