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代理機構是指符合中國保監會規定的資格條件,經中同保監會批準取得經營保險代理業務許可證,根據保險公司的委托,向保險公司收取保險代理手續費,在保險公司授權的范圍內專門代為辦理保險業務的單位。
保險代理機構是指符合中國保監會規定的資格條件,經中同保監會批準取得經營保險代理業務許可證,根據保險公司的委托,向保險公司收取保險代理手續費,在保險公司授權的范圍內專門代為辦理保險業務的單位。保險代理分支機構是指由保險代理機構設立、在其授權范圍內經營保險代理業務的分公司和營業部。保險代理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的名稱中應當包含“保險代理”宇樣,且其字號不得與現有的保險中介機構相同。
專業保險代理機構是指符合中國保監會規定的資格條件,經中國保監會批準取得經營保險代理業務許可證,根據保險人的委托,向保險人收取保險代理手續費,在保險人授權的范圍內專門代為辦理保險業務的單位。我國的專業保險代理機構可以采取的組織形式有:合伙企業,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保險兼業代理機構是指在從事自身業務的同時,根據保險人的委托,向保險人收取保險代理手續費,在保險人授權的范圍內代辦保險業務的單位。
保險代理機構的設立:
保險代理機構可以采取下列組織形式:(1)合伙企業;(2)有限責任公司;(3)股份有限公司。保險代理機構以合伙企業或者有限責任公司形式設立的,其注冊資本或者出資不得少于人民幣50萬元;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設立的,其注冊資本不得少于人民幣l000萬元。
依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能投資企業的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成為保險代理機構的發起人、股東或者合伙人。保險公司員工投資保險代理機構的,應當告知所在保險公司。
保險代理機構的證書管理:
保險代理機構的許可證有效期為2年。保險代理機構應當在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中國保監會申請換發。保險代理機構申請換發許可證。應當提交下列材料:(1)申請書;(2)許可證原件;(3)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上一會計年度的審計報告;(4)申請前1個月末的資產負債表、利潤表;(5)前2年內本機構遵守保險監管法律法規情況的說明;(6)前2年內本機構接受保險監管、工商、稅務等部門監督檢查情況的說明及有關附件;(7)前2年內本機構接受保險行業組織監督情況的說明;(8)前2年內本機構履行保險代理合同情況的說明。
保險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保監會不予換發許可證:(1)申請換發許可證前連續6個月沒有開展業務的;(2)內部管理混亂。無法正常經營的;(3)高級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不符合本規定條件的;(4)未按規定繳納監管費的。
保險代理機構的經營監管:
保險代理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可以經營下列保險代理業務:(1)代理銷售保險產品;(2)代理收取保險費;(3)代理相關保險業務的損失勘查和理賠;(4)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業務。除中國保監會另有規定外。保險代理機構的經營區域為其住所地所在的省、自治區或者直轄市。保險代理分支機構的業務范圍、經營區域不得超出其所屬保險代理機構的業務范圍、經營區域。涉及異地共保、異地承保和統括保單的保險代理業務。除中國保監會另有規定外。保險代理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從事保險代理業務不得超出被代理保險公司的業務范圍和經營區域。保險代理機構應當繳存保證金或者投保職業責任保險。
保險代理機構繳存保證金的。應當自辦理工商登記之日起20日內。按注冊資本或者出資的20%繳存。保險代理機構增加注冊資本或者出資的。應當相應增加保證金數額。
保險代理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應當滿足法定的關于代收保險費賬戶管理、業務檔案管理、業務培訓等方面的基本要求。如果被代理保險公司對代收保險費賬戶管理、業務檔案管理、業務培訓有更高要求的。則應當按照被代理保險公司的要求執行。保險代理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應當遵循被代理保險公司規定的業務流程。接受被代理保險公司對其委托的保險業務的指導、監督、核查。
保險代理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應當依照中國保監會有關規定報送有關報告、報表和資料;應當按規定將監管費交付到中國保監會指定賬戶;應當按照規定要求配合中國保監會的現場檢查工作。
保險代理機構管理總則:
1. 為了規范保險代理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的經營行為,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促進保險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以下簡稱《保險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2.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保險代理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應當經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保監會)批準。
未經中國保監會批準,任何單位、個人不得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經營或者變相經營保險代理業務。
3. 中國保監會根據《保險法》和國務院授權,對保險代理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履行監管職責。 中國保監會派出機構,在中國保監會授權范圍內行使職權。
4. 本規定所稱保險代理機構是指符合中國保監會規定的資格條件,經中國保監會批準取得經營保險代理業務許可證(以下簡稱許可證),根據保險公司的委托,向保險公司收取保險代理手續費,在保險公司授權的范圍內專門代為辦理保險業務的單位。
本規定所稱保險代理分支機構是指由保險代理機構設立、在其授權范圍內經營保險代理業務的分公司和營業部。
5. 保險代理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保監會有關規定,遵循自愿、誠實信用和公平競爭的原則。
6. 保險代理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應當依據本規定如實向中國保監會提交有關材料,反映真實情況,并對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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