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人辦理納稅申報時應如實填寫《車輛購置稅納稅申報表》,同時提供以下資料的原件和復印件。復印件和《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報稅聯由主管稅務機關留存,其他原件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退還納稅人。
(一)車主身份證明
1.內地居民,提供內地《居民身份證》(含居住、暫住證明)或《居民戶口簿》或軍人(含武警)身份證明;
2.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居民,提供入境的身份證明和居留證明;
3.外國人,提供入境的身份證明和居留證明;
4.組織機構,提供《組織機構代碼證書》。
(二)車輛價格證明
1.境內購置車輛,提供統一發票(發票聯和報稅聯)或有效憑證;
2.進口自用車輛,提供《海關關稅專用繳款書》、《海關代征消費稅專用繳款書》或海關《征免稅證明》。
(三)車輛合格證明
1.國產車輛,提供整車出廠合格證明(以下簡稱合格證);
2.進口車輛,提供《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貨物進口證明書》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監管車輛進(出)境領(銷)牌照通知書》或《沒收走私汽車、摩托車證明書》。
(四)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第四條 符合車購稅條例第九條免稅、減稅規定的車輛,納稅人在辦理納稅申報時,除按本辦法第三條規定提供資料外,還應根據不同情況,分別提供下列資料的原件、復印件及彩色照片。原件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退還納稅人,復印件及彩色照片由主管稅務機關留存。
(一)外國駐華使館、領事館和國際組織駐華機構的車輛,提供機構證明;
(二)外交人員自用車輛,提供外交部門出具的身份證明;
(三)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列入軍隊武器裝備訂貨計劃的車輛,提供訂貨計劃的證明;
(四)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車輛,提供車輛內、外觀彩色5寸照片;
(五)其他車輛,提供國務院或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
已經辦理納稅申報的車輛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納稅人應按本辦法規定重新辦理納稅申報:底盤發生更換的;免稅條件消失的。
底盤發生更換的車輛,計稅依據為最新核發的同類型車輛最低計稅價格的70%。同類型車輛是指同國別、同排量、同車長、同噸位、配置近似等
車輛購置稅的減免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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