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強險條例解釋(三)
第十七 條交強險合同解除的效力及保費清退原則
解釋:本條規定了合同解除的效力及保費清退原則。
法定解除情形主要有:1.因投保人未如實告知重要事項,并且投保人在收到保險公司的書面通知后5日內沒有糾正的,保險公司可以解除;2.被保險機動車輛被依法注銷登記后,投保人可以要求保險公司解除合同;3.被保險機動車辦理停駛手續的,投保人有權解除合同;4.被保險機動車經公安機關證實丟失的,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在上述四類法定解除條件成立后,有解除權的一方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
第十八條 交強險合同變更義務
本條規定了保險合同變更義務。
根據我國《保險法》第34條規定:“保險標的的轉讓應當通知保險人,經保險人同意繼續承保后,依法變更合同。但是,貨物運輸保險合同和另有約定的合同除外。”因此,一般財產保險合同的主體變更,投保人應當通知保險公司,在取得其同意后方可變更;如保險公司不同意的,則可以將保險合同終止。
第十九條 交強險合同期滿后的續保義務
解釋:本條規定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合同期滿后的續保義務。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基于保護不特定的交通事故第三方的利益,對保單的持續有效提出了嚴格的要求。對投保人而言,一是必須投保,二是對其所有或管理機動車輛期間,應當始終保有一份有效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保單。因此,投保人應當在保單期滿的合理期間,及時向保險公司延續強制保險合同。
第二十條 交強險保險期限
解釋本條規定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保險期限。
《條例》目前設計的期限分兩類,一般期限為1年,特殊情況下允許投保不足1年的短期責任保險。其中短期強制責任保險,是一般以月為單位的短期保單。
第二十一條 交強險賠償范圍和賠償原則
解釋”本條是關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保障范圍和賠償原則的有關規定。本條包括三層含義:
(一)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保障范圍包括本車以外受害人的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
(二)保險公司依法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即無論被保險人是否在交通事故中負有責任,保險公司均將按照本條例以及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的具體要求在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
(三)對于受害人故意導致道路交通事故損失的,保險公司不予賠償,即如果受害人對交通事故后果的發生在主觀心理方面存在故意,在主觀心理上是希望或者放任結果的發生,那么保險公司可以將此作為免除賠償責任的抗辯理由。
第二十二條 交強險除外責任
解釋本條是關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除外責任的有關規定。本條包括三層含義:
(一)下列四類事項屬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除外責任: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駕駛人醉酒駕駛肇事的;被保險機動車被盜搶期間肇事的;被保險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二)對于除外事項保險公司仍負有墊付搶救費用的義務。
(三)保險公司對于墊付的搶救費用可以向致害人追償。
第二十三條 交強險責任限額制定原則、限額結構以及制定部門
解釋:本條是關于對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制定原則、限額結構以及制定部門的有關規定。
本條包括三層含義:
(一)全國實行統一的責任限額。
(二)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實行分項責任限額。
(三)責任限額具體標準由保監會會同公安部、衛生部、農業部制定。
第二十四條 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墊付搶救費用
解釋:本條是關于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對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導致人身傷亡墊付搶救費用的規定。
這項制度是為了對肇事逃逸機動車、未投保機動車輛造成的交通事故受害人進行補償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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