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條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來源
解釋:本條是關于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來源的規定。
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制度最核心的一個問題是建立這項基金的來源。條例規定有五項來源:
(一)按照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保險費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資金。
(二)對未按照規定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機動車的所有人、管理人的罰款。
(三)救助基金管理機構依法向道路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的資金。
(四)救助基金孳息。
(五)其他資金。
第二十六條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具體管理辦法
解釋:本條是關于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具體管理辦法的規定。
救助基金是一項新創立的制度,由于缺乏實踐經驗,有許多具體的問題需要另行制定辦法加以解決,如救助基金管理機構的設立、運作,救助基金的籌集和使用,救助基金的管理和監管,救助基金的賠償范圍、項目和標準,救助基金的來源等。
第二十七條保險人答復義務
解釋:本條是對被保險人或者受害人為出險通知時保險人答復義務的規定。
為使保險人得以控制風險,防止或減少損害,各國保險法一般皆分保險合同成立前、合同成立后保險事故發生前和保險事故發生后三個階段,分別規定投保方與保險人各自應盡之義務。
第二十八條 交強險理賠——賠償金請求權主體和交強險理賠程序
解釋:本條是對保險賠償金請求權主體和保險索賠程序的規定。
一、保險賠償金請求權主體
本條規定,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由被保險人作為保險金請求權主體,向保險公司申請賠償保險金。
二、交強險理賠程序
1.賠償標準;2.相關證明材料
第二十九 條交強險理賠程序
解釋:本條是關于保險理賠程序的規定。
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被保險人可以要求保險公司賠償保險金。保險公司應當自收到被保險人的賠償要求之日起1個工作日內,向被保險人簽發書面文件,說明賠償標準,以及被保險人需要向保險公司提供的與賠償有關的證明和資料。通常,被保險人需要向保險公司提供保險單、事故證明,以及其他與賠償有關的證明和資料。
第三十條 交強險賠償爭議解決方式
解釋:本條是關于賠償爭議解決方式的規定。
被保險人與保險公司如果就保險賠償發生爭議,可以選擇仲裁或者訴訟的方式解決爭議。被保險人與保險公司采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應當雙方自愿,達成仲裁協議。
第三十一條 交強險保險金支付對象和時限
解釋:本條是關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保險金支付對象和時限的有關規定。
本條第1款第1句確定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保險金支付對象為被保險人或者為受害人。由于受害人不具有直接向保險公司請求賠償的權利,在保險實務操作中,一般由被保險人首先向受害人賠償,然后憑借賠付憑證向保險公司提出索賠申請,保險公司審查相關證明后,依照保險合同約定向被保險人支付保險金。
第三十二條 醫療機構救治標準和方式
解釋:本條是關于對醫療機構救治標準和方式的有關規定。
道路交通事故創傷是特殊類型的損傷,特點是發生率高,傷情復雜,最典型的是撞擊傷。交通事故創傷往往由運動的車輛和人之間交互作用而形成,受傷部位發生率較高的是頭部和下肢,其次為體表和上肢,創傷的性質以挫傷、撕裂傷、碾壓傷和閉合性骨折最為多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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