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開口借車,您借不借?日常生活中,不少車主出于友情,往往不去深究借用人是否有駕駛資質,最終不但害了朋友,還讓自己落個“里外不是人”。律師提醒廣大車主,出借車輛前應盡到審查義務,否則一旦出事,很可能真的“傷不起”。
小王去年夏天報考了駕校,“手癢”的時候多次哀求朋友陳某,要借車“練練”。一天晚上,小王駕車途中迎面駛來一輛轎車,他一時心慌撞了上去。交管部門認定小王負事故的全部責任,經價格認證中心評估,對方車輛為全損,已無法修復,總損失近5萬元。對方司機將小王和陳某及陳某車輛投保的保險公司告上法庭。法院一審判決,除去保險公司賠付部分,其余損失由小王和陳某共同承擔。
擊水律師事務所吳鳳穎律師分析認為,依據《侵權責任法》,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后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這就是說,機動車的所有人即出借人,對損害發生具有過錯時,也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律師建議,車輛出借人應注意以下三點:
一、出借人一定要保證出借車輛性能完好,不存在缺陷,如果明知或者應當知道車輛存在缺陷影響安全行駛還出借的,應當認定出借人具有過錯。
二、出借人出借車輛時,應把車輛出借給具有與所出借車輛準駕車型相符駕駛執照的人。如果借用人沒有駕駛資質,那么無論出借人是否知曉,都應認定其具有過錯。
三、出借人在出借時一定要保證借用人的適駕狀態,如果借用人明顯不能駕駛機動車(飲酒甚至醉酒),則出借人具有過錯。所以,廣大車主應了解這些法律知識,不能出于友情而隨便出借車輛,一旦出了事,很可能害了朋友,苦了自己。
天津:醉駕男子肇事遇上巡查交警兩次追尾撞出在逃身份
車輛追尾私了,肇事男子借酒勁駕車再次撞擊并致連環追尾撞車,天津交警介入調查確認該男子不僅醉駕還是網上在逃人員。
2月25日10時,一輛紅色馬自達車在津沽公路追尾灰色標致307小客車,案發后兩人選擇私了,后馬自達車駕駛人駕車再次撞擊前車并致標致車追尾灰色速騰前車。巡查至此的交警咸水沽大隊交警上前解決,因馬自達車駕駛人滿嘴酒氣,交警便將其帶回大隊調查。經檢測馬自達車駕駛人每百毫升血液酒精含量為163.84毫克,屬醉駕交通違法。經訊問,該男子謊稱名為邢某,這時該男子接聽電話暴露真實姓名為劉某,經網上查詢比對,劉某在津南區曾因持槍聚眾斗毆被列為網上在逃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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