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簡稱“交強險”,為中國大陸官方因應《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實行推出的針對機動車的車輛險種,于2006年7月1日正式施行,根據配套措施的最終確立,于2007年7月1日正式普遍推行。
按照《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的規定,“交強險”是由保險公司對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在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的強制性責任保險,屬于責任保險的一種。
交強險十分重要,但是由于工作忙碌或者粗心,一部分車主在交強險到期后未能及時續保,因此蒙受損失,造成許多不必要的麻煩。接下來,我們來看一看交強險容易給車主帶來什么樣的麻煩。
唐山車主李先生前幾天駕車出門被交警攔住,交警檢查后說他的車輛交強險已經過期兩個月,所以要承擔交強險過期處罰:扣留他的車,并要求他交納交強險和罰款后才能取車。他有疑問:交警這種做法有依據嗎?
唐山交警對李先生作出交強險過期處罰的做法是正確的,有法可依的。交強險2006年7月1日起在全國實行的,全稱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是我國首個由國家法律規定實行的強制保險制度。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規定,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規定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機動車,通知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規定投保,處依照規定投保最低責任限額應繳納保險費的2倍罰款。
張大名是位握了30年方向盤的老駕駛員。由于愛車處在交強險到期還未續上的“空當期”,老張想著先去辦個事再立馬去續保。結果就在這個節點上,老張出了一起交通事故,并被傷者告上法庭。雖然交警認定他是次要責任,法院也承認交警的這個認定沒問題,但在具體賠償上,卻要按照老韓全責來算。
由此可見,交強險過期一定要及時續保,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溫馨提示:不論什么原因,只要是過期的交強險,就是交通違法行為,交警就要按照法律規定對車主進行交強險過期處罰。所以,車主應留意交強險有效期限,及時投保,避免因為交強險過期造成事故賠償方面的損失和交通違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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