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險價格起爭議,保險車輛難修復”排名榜首。筆者以為,保險公司有些冤。這個案件的發生,主要是因為保險公司車險估價機制的不健全導致的。我們可從法律的角度分析一下這個案件。
保險合同是被保險人和保險公司之間的合同,通常不會涉及第三方。不過,車輛損失保險有些不同,簽訂合同的雙方當事人雖然是被保險人和保險公司,但保險合同的履行卻涉及到4S店等汽車修理商(汽修商)。保險公司最終賠付不能超過汽修商的修理或更換費用,因此,汽修商的要價就成為一個關鍵問題,如汽修商要價過高,保險公司依然按高價賠付,則不僅保險公司的經營難以為繼,且損害了其他被保險人的利益,因為超出正常賠付部分的賠款,一定出自其他被保險人的腰包。車險估價這也是保險公司碰到此類案件為何總是暫時不予賠付的原因。
案例回顧:2009年,車主彭小姐駕駛北京現代發生交通事故,事故造成自己的愛車和一輛寶馬車、一輛豐田車不同程度受損,彭小姐負事故全責。在隨后的修車保險理賠中,因寶馬車的實際修理費和保險公司請評估公司作出的車險估價損失相差達5萬元以上,因此雙方產生了糾紛,在多次協商未果的情況下,彭小姐向法院起訴,要求保險公司支付寶馬車的實際維修費用。
這個案例也引起了諸多有車一族的關注,他們也很想知道,在發生交通事故造成車輛受損后,如何才能既修好自己的愛車,又能順利獲得理賠?
案件分析:除了打官司只能靠協商
開車上路,難免磕磕碰碰。在發生交通事故后,除輕微損失的小事故雙方可以協商解決外,不少事故都會涉及車險估價定損和保險理賠。而依據事故責任的大小,處理方法又會有不少出入,這其中就有不少的學問。
車險專家說:機動車投保 交強險和商業險后,就確立了合同關系,保險公司和機動車成為合同的主體,雙方之間的任何事情都必須相互協商解決。如果拋開主體去找第三者是沒有用的。當然,在最終協商不成的情況下,可以尋求通過司法途徑來解決,不過這對于當事人來說會牽涉許多的時間和精力,因此許多人都不愿意走到這一步。
《機動車保險條款》,其中第十四條的內容是:保險車輛因保險事故受損或致使第三者財產損壞,應當盡量修復。修理前被保險人須會同保險人檢驗,確定修理項目、方式和費用。否則,保險人有權重新進行車險估價核定或拒絕賠償。第五十條規定:“因履行本保險合同發生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交保險單載明的仲裁機構仲裁。保險單未載明仲裁機構或者爭議發生后未達成仲裁協議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訴。”由此可見,機動車的定損理賠,除了打官司只能靠協商解決。
車主在發生事故后該如何保護自己呢
以上述事故為例,北京現代車主彭小姐應對事故負全責。那么彭小姐應該通知自己投保的保險公司,由公司車險估價人員對車輛進行定損。沒有與保險公司的定損達成一致意見之前,千萬不能自作主張送去修理,包括對寶馬車車主提出的修理要求,也必須在與保險公司協商確定后才能同意。修理過程中,如有超出定損范圍的修理需求,也應事先得到保險公司的許可,并留下文字依據,同時要求修理廠嚴格按照定損清單進行修理。
在上述事故中,由于是彭小姐負事故全責,因此車輛的所有修理費用都必須由彭小姐先付,然后才能理賠。因此實際修理費用和保險公司定損的一致性就顯得尤為重要,否則就得由彭小姐自掏腰包或通過打官司來解決。
相關細節都要心中有數
保險公司作為企業,追求利益的最大化是其正常的經營目標。因此,有人把保險公司自己定損、自己理賠比作“一言堂”。某車險估價工作人員說:其實對于保險公司來說能往少估價就往少估價,這是可以理解的。雖然估價允許有10%的偏差,但像上述事故中估價偏差接近50%,金額達5萬多元的理賠糾紛,卻還是第一次聽到。
所以,雖然有《保險法》等法律作后盾,在與保險公司協商不成的情況下,可以通過司法途徑來尋求解決,但在一般情況下,所有投保人都不愿意通過打官司來尋求公正。因此,為了避免日后的麻煩,投保人應對相關的保險細節做到心中有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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