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信有不少車主都遇到過這樣的情況,投保車輛在使用過程中,因與非機動車輛、行人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對方人員傷亡和財產的直接損毀,但這一損失不是自己的過失,而是由于對方的責任造成的,但自己拒絕賠償未果,對于已經支付給對方而無法追回的費用,該怎么辦呢?這時購買無過責任險就很有必要了。
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10%的經濟賠償外,對于10%以上的經濟賠償部分,在事故責任認定前已由被保險人墊付的醫藥費用、搶救費用及喪葬費用,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或人民法院裁定由被保險人承擔時,保險人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規定的標準按本保險合同的有關規定在保險賠償限額內負責賠償。
買了本項附加險的機動車輛因與非機動車輛、行人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對方人員傷亡和財產的直接毀損,保險車輛一方無過失,按照《道路交通處理辦法》,保險車輛一方應承但對方10%的經濟損失,但有時由于受害人沒有經濟能力治療,而交警部門為盡快處理事故,當地政府考慮社會穩定等多種原因,強行保險車輛一方承擔超過應負擔的10%這一部分,對被保險人已經支付給對方的費用而無法追回的經濟損失,保險人按出險地《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規定標準在保險單該項目所載明的保險限額內計算賠償。
投保人在投保時與保險人按第三者責任險規定的賠償限額檔次協商確定。 即您投保第三者責任險保險金額為10萬,無過失責任險的保險金額可選擇5萬或10萬。您投保第三者責任險保險金額為20萬元,無過失責任險的保險金額可選擇5萬、10萬、或20萬。每次事故應賠償損失總金額的80%。
張先生的車僅購買了交強險,不幸的是在一起交通事故中,張先生的車將一行人撞傷。交警認定張先生負事故次責,張先生因此賠償受害人醫療費12000元,住院伙食補貼費400元,護理費2400元,誤工費3600元,交通費200元,個人財物損失費3000元,總計費用21600元。
據此,張先生向保險公司提出索賠。保險公司根據交強險條款,賠付如下:醫療費、住院伙食補貼費8000元,死亡傷殘賠償分項6200元,財產損失分項2000元,共計16200元,與張先生實際賠償金額有5400元差距。為什么會這樣呢?醫療費張先生實際賠償了12000元,加住院伙食補貼費400元,共計12400元,而交強險的醫療費賠償限額為8000元,而醫療費分項下又包括了住院伙食補貼費,所以保險公司根據條款規定按限額賠付。護理費、誤工費、交通費則在死亡傷殘分項下賠付。這項分項限額為50000元,不超過限額則按索賠金額賠付。受害人個人財產張先生賠償了3000元,交強險條款中規定,財產損失賠付限額為2000元,故保險公司也按限額賠付。
這樣張先生的個人賠償就高于保險公司的賠付,如果張先生再投保了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那么差額部分則可再得到保險公司合理賠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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