儲蓄型保險以其強制儲蓄、穩定回報的特點受到不少保守型投資者的青睞。雖然儲蓄型保單兼顧投資與保障,但是對于普通投資者來說,儲蓄型保險還是應該慎重選擇。
很多人認為,既然叫儲蓄型保險,那么收益應該比較可觀,實際上卻并非如此。保險顧問張馳指出,指望儲蓄型保險賺大錢是行不通的。保監會明確規定,傳統壽險的保單預定利率不得超過年復利的2.5%,因此,保險的分紅部分是不確定的,投保人只能得到年化收益率2.5%的回報,還不如銀行3個月的定期存款利率2.85%。
儲蓄型保險一般以10年為底限,各類儲蓄型保險無論分紅實際水平如何,往往只有持有時間超過20年時才會體現出積累與復利的效果。如果投保10年內退保,退的只是“現金價值”,加上回報,仍可能比不過本金,這使得儲蓄型保險一旦購買,便意味著長時間的資金凍結。在急需用錢的時候這類保險靈活性較差的劣勢便一覽無余,因此,對于普通家庭來說,為避免影響家庭其他財務計劃,應慎重選擇儲蓄型保險。
同時,儲蓄型保險本質仍是保險,其擁有傳統保障型壽險應有的保障功能,這主要體現在對被保險人的身故賠付保險金上。若被保險人不幸于合同生效之日起1年期滿后身故,則保險公司將按保單的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及紅利。
那么,購買了郵政儲蓄保險,若想退保應該如何辦理呢?
根據《保險法》,保險公司在以下情況出現時,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向投保人退還保單的現金價值:1、保險公司根據規定解除保險合同,且投保人已經交足二年以上保險費;2、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之日起二年內被保險人自殺;3、被保險人故意犯罪導致其自身傷殘或死亡,且投保人已經交足二年以上保險費;4、投保人解除合同,且已經交足兩年以上保險費。
此外,《保險法》還規定,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疾病的,保險公司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投保人已經交足二年以上保險費的,保險公司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向其他享有權利的受益人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
如何將損失降到最低
在國外,“退保”也成為一種商機。目前國外已經出現這樣一些機構專門瞄準一些無力續保的長期壽險保單,根據保額的大小和繳費年限,向保單主人支付現金,同時為保單主人續交保費;同時約定,在保單主人過世后,由這些機構成為保單受益人,獲得保險公司賠償。怎樣才能將退保帶來的損失降到最低呢?
理財專家建議,特別是對于一些傳統的長期壽險,投保人不要輕率退保,因為“各家公司在這些純保障類的險種上,保障范圍和價格大同小異,為了些微差異承受退保損失,實在有些不值得”。在實在無力負擔保險費用,或急需現金周轉的情況下,專家向投保人推薦以下幾招,在退保前詳加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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