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交通事故,無責任方反倒向負全責方賠償經濟損失1萬多元,只因無責一方沒買交強險。日前,一起交通事故中無責方向負全責方賠償經濟損失近萬元的事故案例引起多方關注。
去年6月,李先生駕駛小轎車與龍先生駕駛的小轎車迎面相撞,經廣安市交警二大隊認定,龍先生因不按規定行車,負全責,李先生無責任。可是過了一段時間后,李先生卻被龍先生告上法庭,要求賠償交通事故損失。
原來,在此次交通事故中,龍先生住院16天,花去醫療費13800元,并被鑒定為十級傷殘,賠償金7100元,傷殘鑒定、誤工、護理等費用2400元,車損400元,根據交強險車主無責任賠付規定,龍先生應獲得保險公司無責任限額范圍內醫療賠償1000元、殘疾賠償9500元、車損賠償100元。可李先生為了省錢,在購置小轎車時沒買交強險,導致龍先生無法獲得保險公司理應給予的賠償。龍先生遂向法院起訴,要求李先生賠償該項損失。
眾所周知,交強險是最基本的汽車保險,車輛上路不能沒有交強險,保險價格是全國統一的,是由保監會統一實施的,第一年車主按照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費率表交納保險費,在以后的每年里,交強險的價格和車輛有責任交通事故掛鉤,全年未發生有責任道路交通事故,費率都能下浮,最大可達到30%。
交強險負有更多的社會管理職能。建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制度不僅有利于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獲得及時有效的經濟保障和醫療救治,而且有助于減輕交通事故肇事方的經濟負擔。
此外,交強險還具有一般責任保險所沒有的強制性。只要是在中國境內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都應當投保交強險,未投保的機動車不得上路行駛。這種強制性不僅體現在強制投保上,也體現在強制承保上,具有經營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資格的保險公司不得拒絕承保,也不能隨意解除合同。
法院審理后認為,雖然龍先生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負全責,但因李先生未盡法定義務,致使龍先生無法獲得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的賠償,該損失是李先生造成的,故作出上述判決。
小貼士:不投保交強險后果是很嚴重的,根據《交強險條例》的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都應當投保交強險,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規定投 保交強險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有權扣留機動車,通知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規定投保,并處應繳納的保險費的2倍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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