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們在投保之前,都要考慮這個保險產品的價值是多少?保險產品的保障如何?那么,什么叫保險價值呢?
什么是保險價值?
保險價值又稱為保險價額,是指保險標的在某一特定時期內以金錢估計的價值總額,是確定保險金額和確定損失賠償的計算基礎。投保人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時,作為確定保險金額基礎的保險標的的價值,也即投保人對保險標的所享有的保險利益在經濟上用貨幣估計的價值額。
保險價值是保險標的物的實際價值,它有時間性,是一個動態值,決定于市場供求關系的變化,因此對于同樣的保險標的物,甚至是同一保險標的物,在不同的時期或在不同的地區會有不同的價值量。此外,由于固定資產的財務折舊、技術進步帶來的名義折舊和消費者偏好的改變等等因素的影響,就大多數財產來說,同一標的物隨著使用時間的延長其保險價值呈現下降的趨勢,而并非是一成不變的。當然,在通貨膨脹的市場條件下,保險標的物的保險價值可能會以不同尋常的速率增長。
由此,定義保險價值為保險標的物在某一特定時間和某一特定地域的實際市場價值,容易理解又在保險實務中具有現實意義。因為,它更多地體現在發生保險事故后進行理賠定損的過程。譬如說,一臺海爾分體空調機用了兩年,被偷了,保險公司怎么去核定它出險前的價值呢?很簡單,到市場去查詢同樣型號、使用了同樣年限的海爾空調機值多少錢,是什么價格,這價格便是被偷空調機的保險價值。
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有什么區別?
1.任何保險合同,無論是人身保險還是財產保險必有保險金額,但不一定都有保險價值。財產保險合同中,有的約定保險價值,有的沒有約定保險價值。人身保險合同則根本就沒有保險價值一說,因為人的生命、身體是不能以金錢來衡量的。 2.保險合同訂立時必須確定一個保險金額,但不一定確定保險價值,如不定值保險合同在訂立時就無須確定保險價值。 3.保險金額是保險人計收保險費的依據,而保險價值是保險人計算保險賠償金額的依據。 4.保險金額是投保人的實際投保金額,也是保險人的最高賠償限額;而保險價值則是保險合同訂立時或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標的的價值,是保險人賠償的最高額。即使保險金額高于保險價值,保險人也只在保險價值范圍內予以賠償。
保險價值如何確定?
保險價值可由三種方法確定:(1)依市價變動,(2)依雙方當事人約定,(3)依法律規定。在有些保險中,可由法律明文規定保險價值的計算標準。
保險價值是指保險標的在某一特定時期內以金錢估計的價值總額,是確定保險金額和確定損失賠償的計算基礎。在財產保險合同中,保險價值的確定有兩種方式:一種是定值保險;一種是不定值保險。在人身保險合同中,由于人的身體和壽命無法用金錢衡量,不存在保險價值的問題,只需在保險合同中約定一個保險金額,由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生時依約定給付,因此也被稱為定額保險。 確定保險價值對于履行財產保險合同具有重要的意義。
按照我國《保險法》的規定確定保險價值有兩種方法:(1)保險價值由投保人和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約定,并在合同中明確作出記載。合同當事人通常都根據保險財產在訂立合同時的市場價格估定其保險價值,有些不能以市場價格估定的,就由雙方當事人約定其價值。事先約定保險價值的合同為定值保險合同,采用這種保險合同的保險,是定值保險。屬于定值保險的,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時,不論所保財產當時的實際價值是多少,保險人都要按保險合同上載明的保險價值計算賠償金額。(2)保險價值可以在保險事故發生時,按照當時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確定。在保險事故已經發生,需要確定保險賠償金額時,才去確定保險價值的保險,是不定值保險,采取不定值保險方式訂立的合同為不定值保險合同。對于不定值保險的保險價值,投保人與保險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并不加以確定,因此,不定值保險合同中只記載保險金額,不記載保險價值。
1、確定保險人合法身分,避免上當受騙。當有人叩門拜訪或推銷保險時,您有權要求其出示印有保險公司標志的有關證件或保險代理人持證上崗證件。
2、熟知保險責任,切莫盲目投保。目前,保險市場上的險種層出不窮,對于尋常百姓來講,面對林林總總的保險品種猶如霧里看花,甚至有些人就是反復讀過幾遍保險條款也不知所云。因此,您在投保前一定要請業務員認真、詳細地為您講解保險條款的特點及保險責任,并做到對保險條款中列明的保險責任特別是免除規定完全了解。
每個險種的適應對象以及保險責任和保障水平都是有區別的,每個險種的保額限定和險種保費水平以及給付金額水平亦不盡相同。因此,當你想投保時,務必搞清楚,選擇您認為最為適宜的險種進行投保,以免投保后又覺不“合身”,再找業務員辦理退保,從而帶來不必要的麻煩和苦惱。與此同時,您還要對所購買的險種的除外責任,以及出險后如何索賠等事項一一了解清楚,避免某些素質不高的營銷員在介紹條款規定時避重就輕,有意渲染對投保人有利的保險責任規定,而對于投保人需注意的有關特殊約定輕描淡寫或干脆不說。一旦發生不測,索賠時或與原投保時想象的不一樣,或屬除外責任遭拒賠,從而產生誤解甚至造成不必要的保險糾紛。
3、履行如實告知義務,以免自食苦果。保險合同要以當事人雙方誠實信用為基礎,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于投保單的有關事項應當如實填寫,對保險公司的詢問應如實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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