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市民都希望錢能“生”錢,因此僅僅把錢存在銀行里已經不能滿足一些積極投資的消費者,于是銀行的業務也從儲蓄、結算擴展到銷售各種理財產品,其中就包括保險產品。但這種銷售行為有時卻隱含著誤導的成分。
去銀行存款,毫不知情,存單變保單;經不住理財人員的忽悠,購買了并不需要的保險;購買了保險,發現期待與事實相距甚遠。近年來,銀行代理保險產品時違規銷售、誤導客戶的問題比較突出。為進一步加強對銀行代理保險業務的監管,銀監會日前下發《中國銀監會關于進一步加強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合規銷售與風險管理的通知》,對銀行代理保險業務的相關問題進行規范。
銀行:投資保險要“眼亮心明”
對于銀行個人理財,準確的解釋應該是“商業銀行在對潛在目標客戶群開發設計并銷售的資金投資和管理計劃”。在這種投資方式中,銀行只是接受客戶的授權管理資金,投資收益與風險由客戶與銀行按照約定方式承擔。
但對銀行代理的保險產品,我市某銀行業內人士解釋說,目前各商業銀行開展保險產品代理業務,主要是為了拓寬投資渠道和業務創新。在保險產品的銷售過程中,銀行只是充當代銷機構的角色,保險公司自身也會參與到銷售中來。這位人士指出,銀行在銷售保險產品時會履行告知義務,但有時宣傳的側重點會放在收益上,因此投資者一定要在購買之前就了解相關產品,細致閱讀保險產品的說明資料和合同細則,看清期限和收益。購買完成后要精心保存相關票據,以便將來不時之需。他特別提到,在銀行購買保險產品有一個“猶豫期”,在這個期限內退保,客戶的本金不會受損失,但這個期限很短,一般只有幾天時間。
據我市銀行機構監管部門相關人士介紹,我市近兩年接到過4起銀行代理保險產品引發的客戶投訴。多數情況是業務員為了獲取保險代理手續費,而誤導客戶將存款買成了保險產品。實際上,銀行作為代理人經辦保險只收取保險公司的代理費,不承擔任何保險人與被保險人之間的經濟責任。
他說,投資理財出現問題,首先是投資者金融知識欠缺,將存款與保險混為一談,例如李先生就該充分考慮自身條件,即使投資保險產品也應選擇期限較短、流動性強、收益穩定的類型;其次,銀行在面對投資者時,應提供全面、準確、詳盡的產品介紹,對收益和期限等問題要做同等說明,不能只講收益不講期限;第三,投資者自己要細致閱讀產品說明和合同細則,必要時應要求銷售人員將口頭承諾變成書面形式,以便在產生糾紛時能夠拿出有力證據。
銀監會要求:商業銀行應向客戶明示銷售的是保險產品,向客戶說明保險產品的經營主體是保險公司,如實提示保險產品的特點和風險;應告知客戶保險產品的猶豫期、保險責任、電話回訪、費用扣除、退保費用等重要事項;不得以中獎、抽獎、回扣或者送實物、保險等方式進行誤導銷售等。商業銀行通過電話向客戶銷售保險產品的,應先征得客戶同意,明確告知是保險產品,且錄音。
《通知》規定商業銀行每個網點原則上只能與不超過3家保險公司開展合作,銷售合作公司的保險產品,如超過3家,應堅持審慎經營,并向當地銀監會派出機構報告;商業銀行應盡量實現系統出單和系統管控,減少操作風險,不能通過信息系統實現銷售管理的,應加快信息系統開發,盡快滿足相關監管要求等;《通知》還要求商業銀行應建立客戶風險測評和適合度評估制度,對于評估后不適合客戶購買的,應建議不要購買,不得主動推銷。
保險業有關專家表示,如果銀行網點只能選擇3家保險公司合作,它將傾向于選擇聲譽較好、知名度高、財務實力強、能長期合作的保險公司,這能夠保護投保者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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