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了保險就可以規避風險,但是不是有了保險,一切的風險都可以避免,企業投保時的“財產一切險”也是這樣,大家常會望文生義,實際上并不是企業投保了財產一切險,所有的損失保險公司都會賠償。財產一切險是一種保險的承保方式,與其對應的是“列明風險”式的保險單,承保除了“除外責任”以外的一切(或任何)風險,也不存在所謂的全險。相比“列明風險”式保險,一切險對被保險人更有利。
案例:A化工廠2007年5月8日向B保險公司投保了財產一切險,總保險金額為1.2億元,交納保險費12萬元。2007年12月16日,因原料倉庫電線短路引發火災,造成企業2個主要生產車間及1個原材料倉庫燒毀垮塌,廠房、設備及原材料損失2100萬元;其庫房化工原料起火致臨近某汽車修理廠發生火災,造成經濟損失200萬元;同時,企業因修復廠房設備造成利潤損失800萬元。
從上述案例來看,如果單從“一切險”的字面上看,這些損失似乎都應當由B保險公司來進行賠償,但實際上不是這樣。首先,按照財產一切險條款,火災引起的損失為保險責任,所以針對A化工廠的財產損失2100萬元是可以得到B保險公司的保險賠付的;但是因為A化工廠沒有就第三者責任進行投保,所以,其造成汽車修理廠的200萬元損失也只能由A化工廠自擔,同時因為企業沒有投保利潤損失險,所以,A化工廠因修復廠房設備造成的利潤損失800萬元也應由企業自擔。實際上,類似案例還有很多,比如某次大橋坍塌事故,不僅造成橋梁本身的財產損失,同時也造成大橋修復期間因運營中斷帶來的經營損失。雖然事前大橋的業主投保了財產一切險,但并沒有為大橋投保“利潤損失險”,因此保險公司是不能賠付的,這也就意味著九江大橋修復期間因中斷經營造成的2500萬元過橋費損失要由業主獨立承擔。
可見,企業投保了財產一切險,并不意味著保險公司會包賠投保企業的一切損失。財產一切險也只是相對于企業財產保險的其他產品,如財產基本險、財產綜合險等,保險責任范圍相對大而已。
專家提示:一、投保時要搞清財產一切險的保險除外責任,包括:設計錯誤、原材料缺陷或工藝不善引起的損失和費用;自然磨損、內在或潛在缺陷、物質本身變化造成的損失和費用;存放在露天、罩棚或覆蓋的保險財產因遭受風、霜、嚴寒、雨、雪、洪水、冰雹、塵土引起的損失;地震、海嘯引起的損失和費用;被保險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為或重大過失引起的任何損失;公共供電、供水、供氣及其他公共能源的中斷引起的損失;等等。上述這些除外責任造成的保險財產損失,保險人不需賠償。
二、 不屬于財產損失的風險也不在財產一切險的賠償之內。上述例子中,A化工廠在經營過程中就面臨了事故造成的財產損失、第三者責任損失和事故造成的停工停產期間的利潤損失。很顯然,后兩者是不能在財產一切險項下獲得賠償的,其風險還需要通過其他保險種類來轉嫁。因此企業在投保財產一切險時,應認真閱讀保險條款,對除外責任要做到心中有數。
對“一切險”不要望文生義
對于非保險行業,甚至是保險業內非從事財產險的人來說,一切險其實是一個非常容易混淆的概念。望文生義,簡單的理解就是承保一切風險,什么都保,也什么都賠,再加上車險銷售中常常用“全險”這個名稱,一般的被保險人自然會認為是全部(風險)都上了保險。但實際上卻并不是那么一回事,一切險并非保了一切風險,而全險也絕非全部風險都保!
從承保技術的角度來看,一切險是一種保險的承保方式,與其對應的是“列明風險”式的保險單。前者承保除了“除外責任”以外的一切(或任何)風險;而后者則只承保在保險單中明確“列明”的若干項風險,其他風險一律不保。
以財產保險來舉例說明,目前國內市場中常見有三種保單:
以火災為主要承保責任的財產基本險在火災基礎上增加了部分自然災害、意外事故的財產綜合險和財產一切險。
在這三種保單中,盡管承保范圍的大小有區別(綜合險寬于基本險),但前兩種都是屬于“列明風險”式的保險單。而只有第三種——財產一切險是真正的一切險保單。即便如此,在財產一切險中仍然列出了八項原因除外,以及九項損失、費用除外。
很顯然,一切險一定比“列明風險”式的保單承保的范圍要廣泛,如保單會包括那些你在投保時所沒有想到的,或無法窮盡的風險。
一切險對被保險人更有利
對于被保險人而言,這兩種類型保險單的主要區別除了在承保范圍上,更重要的還在于對損失原因的舉證義務方面。而這一點,普通的被保險人,甚或我們相當一些保險業內的人士,或者全無所知,或者是一知半解。
在一切險保單項下,被保險人無需負責對于損失原因的舉證義務,而保險人則負“除外責任”的舉證義務。如保險人無法舉證損失的近因歸屬于“除外責任”,那么保險人就必須承擔賠償責任。而對于“列明風險”式的保險單,被保險人則首先負有舉證損失的近因歸屬于“責任范圍”中列明的承保風險的義務。如被保險人無法首先舉證損失的近因歸屬于“責任范圍”,那么保險人自然就無須承擔賠償責任,甚至連理賠案件都可能無法成立。
顯而易見是,對于一個非專業的被保險人而言,搞清什么是損失的近因,以及將該近因準確地與保險單中的“承保范圍”相對應,這可不是一個簡單的工作。其中涉及的可能包括自然科學、工程學、法律、保險等一系列的專業,即使是一個經驗豐富的保險理賠人員,很多時候也不一定能在第一時間準確地判斷近因的歸屬。而一旦錯過第一時間的判斷,有些證據有可能被忽略,從而造成今后責任判斷歸屬中的一些困難。
而一旦被保險人持有的是一切險保單,則事情就簡單得多了。在損失發生的情況下,被保險人仍然負有一定的舉證義務,但這僅限于證明:1)東西是我的;2)以前是好的;3)發生了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根據保險單的約定);4)現在壞了或滅失了。之后,保險人如不能舉證近因屬于除外責任,就必須履行賠償責任。前面所講到的那些技術性的困難就一下子都轉移到了保險人的身上了!
由此可見,一切險對于被保險人而言保障更廣更充分,也更有利。當然理論上講費率也相應要高。
不存在所謂的全險
但無論如何也并不存在任何風險都保的保險,一切險也有除外責任,如戰爭、恐怖主義、地震、海嘯、盜竊、搶劫、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重大過失、核輻射、間接損失等等。有些除外責任保險人可以在適當收取額外保險費后以批單形式予以承保如地震、海嘯、盜竊、搶劫。但有些則是絕對的除外責任,任何情況下保險人都不可能加以承保,如戰爭、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和重大過失。
除此之外,也并無所謂的全險,那不是專業的險種名稱,而是一種通俗的叫法,充其量也只是
“比較全”的保險保障范圍而已。如在商業車險中,主險是車輛損失險和商業第三者責任險,當把一些其他的附加責任(基本上這些都是主險的除外責任)以批單形式增加進來時,如全車盜竊、自燃玻璃單獨破碎、劃痕險、不計免賠等等,這樣的組合常常被冠以“全險”的名稱進行銷售。但實際上“全險”也還有很多是不賠的,如全車盜搶可以賠但部分的盜搶則是被除外的。
小知識:
財產一切險定義
財產一切險的保險財產及費用一般可包括:建筑物(包括裝修)、機器設備、辦公用品、倉儲物品、清除殘骸費用、滅火費用等。財產一切險的保障程度比較寬。被保險人遵守保險單中的各項約定,是人保財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的先決條件。在投保了財產一切險的基礎上,經與人保財險公司協商一致,可由保險公司加批若干附加條款,以增加對被保險人的保障程度。
承保由于自然災害造成的損失,也承保由于意外以及員工操作不當所造成的損失。自然災害包括雷電、颶風、臺風、龍卷風、風暴、暴雨、洪水、水災、凍災、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發、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壞力強大的自然現象。意外事故包括不可預料的以及被保險人無法控制并造成物質損失的突發性事件,包括火災和爆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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