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單位為個人繳付和個人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從納稅義務人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大病醫療保險金不屬于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里列舉的基本保險類,由于目前未有相應的政策規定,因此不允許在個人所得稅前扣除,需要并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
患者以年度計的高額醫療費用,超過當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 城鄉居民大病保險年人均純收入為判斷標準,具體金額由地方政府確定。
納稅服務司表示,大病醫療保險金不屬于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里列舉的基本保險類,由于目前未有相應的政策規定,因此不允許在個人所得稅前扣除,需要并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稅。
企業繳費計入個人賬戶的部分是個人因任職或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屬于個人所得稅應稅收入,在計入個人賬戶時,應視為個人一個月的工資、薪金,不扣除任何費用,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算當期應納個人所得稅款,并由企業在繳費時代扣代繳。
對企業按季度、半年或年度繳費的,在計稅時不得還原至所屬月份,均作為一個月的工資、薪金,不扣除任何費用,按照適用稅率計算扣繳個人所得稅。
首都經濟貿易大學勞動經濟學院副院長朱俊生則表示,“大病醫療保險”有兩個不同的理解,一個是六部委聯合推動的“城鄉居民大病保險” ,另一個是屬于商業保險的“大病醫療保險”。
朱俊生還表示,如果理解為六部委聯合推動的“城鄉居民大病保險”,那么肯定是不應該征稅的,因為該大病保險主要資金來源為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資金結余,為基本保險所衍生。即便個人額外交一些費用,也仍然屬于基本保險范圍,是符合稅法現行免稅規定的。
如果理解為屬于商業保險的“大病醫療保險”,按照規定,目前確實是要征稅的。朱俊生說,大病醫療保險須繳納個稅其實一直就是這么執行的。
據報道,國家稅務總局納稅服務司近日表示,由于大病醫療保險金不屬于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里列舉的基本保險類,且目前未有相應的政策規定,因此,不允許在個人所得稅前扣除,需要并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稅。
雖然個人所得稅法尚不能對大病醫療保險金免征個稅提供支撐,不能隨意對大病醫療保險金免征個人所得稅,但是,按照現行管理體制和立法機制,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等相關職能部門也有調整和完善政策的權利,可以通過行政立法、行政規章等方式,對這項政策作出補充和完善,而不必死守法規、死守條例。類似方式,在中國的立法體制、執行行為當中,其實是很多的。比如,出口退稅政策的調整、給需要扶持的行業予以免稅等。即便部委調整政策的權力不夠、力度不夠,也可以由國務院直接發布相關規定、相關政策。
說白了,大病醫療保險金是否可以免繳個人所得稅,關鍵不在法律是否允許,而在相關職能部門是否有以人為本的意識。實際上,按照這些年財政收入的增長速度,大病醫療保險所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實在是微不足道。相反,如果能夠對這部分稅收予以減免,不僅對員工來說是一種關心,對企業繳納大病險的積極性也是一種調動,其作用可謂四兩撥千斤。
中國的稅收制度,在經濟快速發展、社會急速轉型中,已經越來越暴露出滯后和不適應的弱點。特別是與民生關系密切的稅收制度,包括個人所得稅、企業所得稅等,都需要大力度改革。如何通過改革,使稅收制度更好地適應經濟社會發展要求、適應廣大人民群眾生活變化的要求、促進社會進步與繁榮,需要有關方面和立法機構認真研究與思考。像大病醫療保險金繳個稅這種缺乏時代感的稅收制度,應當趕快改革,越快越好,越早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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