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改委、人保部、衛生部等六部委昨天聯合發布《關于開展城鄉居民大病保險工作的指導意見》,將在城鄉居民基本醫保、新農合基礎上,對醫保報銷后個人負擔部分進行二次報銷,報銷比例將不低于50%。據悉,各地將因地制宜推出新政,報銷比例將按醫療費用高低分段計算,原則上醫療費用越高報銷比例越高。
所謂“居民大病醫保”是指在城鄉居民醫保、新農合現有報銷基礎上,對重大疾病給參保人帶來的過重醫療負擔進行“二次報銷”。參保對象是城鎮居民醫保、新農合的參保(合)人。
報銷比例:具體報銷政策因地制宜
對于參保保費,意見并未做統一要求,只是原則性要求各地結合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醫療保險籌資能力、患大病發生高額醫療費用的情況、基本醫保報銷水平,以及大病保險保障水平等因素,自行精細測算,科學合理確定大病保險的籌資標準。
意見明確,大病保險主要在參保(合)人患大病發生“高額醫療費用”的情況下,對城鎮居民醫保、新農合補償后需個人負擔的合規醫療費用給予保障。所謂“高額醫療費用”,可以個人年度累計負擔的合規醫療費用超過當地統計部門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年人均純收入為判定標準,具體金額由各地方政府確定。
“居民大病醫保”將通過政府招標,選定商業保險機構向其購買大病保險。招標人應與中標商業保險機構簽署保險合同,明確雙方的責任、權利和義務,合作期限原則不低于3年。參與競標的商業保險公司需滿足“在中國境內經營健康保險專項業務5年以上”、“配備醫學等專業背景的專職工作人員”等要求。
各地要遵循收支平衡、保本微利的原則,合理控制商業保險機構盈利率,建立起以保障水平和參保(合)人滿意度為核心的考核辦法。因違反合同約定,或發生其他嚴重損害參保(合)人權益的情況,合同雙方可以提前終止或解除合作,并依法追究責任。
資金來源:醫保基金+新農合基金
意見要求從城鎮居民醫保基金、新農合基金中劃出一定比例或額度作為大病保險資金。城鎮居民醫保和新農合基金有結余的地區,利用結余籌集大病保險資金;結余不足或沒有結余的地區,在城鎮居民醫保、新農合年度提高籌資時統籌解決資金來源,逐步完善城鎮居民醫保、新農合多渠道籌資機制。
統籌層次和范圍方面,各地可以市(地)級統籌,也可以探索全省(區、市)統一政策,統一組織實施,提高抗風險能力。有條件的地方還可以探索建立覆蓋職工、城鎮居民、農村居民的統一的大病保險制度。
本市落點:北京“二次報銷”范圍更廣
據市人保部門透露,本市的“大病醫保”政策正在加緊制定,預計近一兩個月內出臺。據悉,本市的“二次報銷”政策將比國家政策更為“給力”,涉及范圍會更廣,或將在城鎮居民醫保、新農合基礎上,同時覆蓋參保人數更多的職工基本醫保。
根據市人保局的工作計劃,年內本市要建立“重特大病的補充醫療辦法”,重點解決患惡性腫瘤、白血病、器官移植等若干重大疾病參保人員在基本醫保制度內醫療費用負擔重的問題,緩解“因病致貧”、“因病返貧”的家庭負擔。
相關鏈接:大病醫療保險報銷范圍簡介
大病醫療保險的參保人員基本醫療保險報銷范圍內的個人負擔部分,大病醫療互助補充保險將報銷75%;大病醫療保險報銷范圍有一點很重要,就是參保人員超過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且符合基本醫療保險報銷范圍內的個人負擔部分,大病醫療互助補充保險將報銷75%;一個自然年度內,累計最高報銷額40萬元。
除卻以上情況的介紹,但也有一些例外,不屬于大病醫療費統籌范圍:
第一,未經批準在非定點醫院就診的(緊急搶救除外);
第二,患職業病、因工負傷或者工傷舊病復發的;因交通事故造成傷害的(推薦購買商業意外傷害保險);
第三,因本人違法造成傷害的;
第四,因責任事故引起食物中毒的;
第五,因自殺導致治療的(精神病發作除外);
第六,因醫療事故造成傷害的;
第七,按國家和本市規定醫療費用應當自理的(推薦購買商業補充醫療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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