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撫對象包括中國人民解放軍(含武警部隊)現役軍人、服現役或者退出現役的殘疾軍人以及復員軍人、退伍軍人、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現役軍人家屬。傷殘機關工作人員、傷殘人民警察、傷殘民兵、民工比照殘疾軍人享受殘疾撫恤金。批準為革命烈士的條件是什么?本文對于優撫安置對象條件及辦理程序做出了詳細介紹。
重點優撫對象是指領取定期撫恤金或者補助金的殘疾軍人、復員軍人、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參戰部隊退役人員、參核部隊退役人員、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其中殘疾軍人是指現役軍人因戰、因公、因病、醫療終結后符合評殘條件,經法定的程序審批,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制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的人員;在鄉老復員軍人是指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退出現役后從未經組織安排或被錄用到國家機關和企事業單位工作的在鄉人員;“三屬”是指因公犧牲或病故的現役軍人的直系親屬,即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三屬”人員中無勞動能力、無工作單位的,按《軍人撫恤優待條例》規定享受撫恤待遇;參戰退役人員是指1954年11月1日后入伍并參加過抵御外來侵略,完成祖國統一,捍衛國家領土和主權完整,保衛國家安全而進行的武力打擊或抗擊敵方的軍事活動的退役人員;參核退役人員是指在國家確認的時間段內,在涉核部隊服役或在駐同一區域內的部隊服役的退役人員。
重點優撫對象辦理程序
1、 殘疾軍人、帶病回鄉退伍軍人的確認:現役軍人退出現役時,對評殘和帶病回鄉的,由所在部隊在縣退伍軍人接收安置機構辦理移交手續,并經縣、市、省相關醫療機構鑒定、審核批準后落實相應待遇。
2、 “三屬”人員的確認:在現役軍人死亡后,經所在部隊評定為烈士、因公犧牲、病故軍人的,并在縣民政局辦理移交手續后,由縣民政局協同相關鄉(鎮)政府負責確認遺屬身份,落實遺屬待遇。
3、 在鄉老復員軍人、“兩參”人員的確認:在鄉老復員軍人按照入伍時間,由本人持有效證件,按規定程序申請,填寫相關資料,經所在鄉(鎮)審核無誤后,報縣民政局審查批準,落實相關待遇。“兩參”人員由本人持有效證件,按規定程序申請,填寫相關資料,經村(社區)、鄉(鎮)審核無誤后,報縣民政局審查批準,落實相關待遇。
優撫安置批準為革命烈士的條件
根據《革命烈士褒揚條例》規定的條件及陸續發布的有關解釋文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并經規定的機關批準,即可稱為革命烈士。
1、 對敵作戰犧牲的;
2、 對敵作戰負傷后因傷死亡或對敵作戰負傷致殘醫療終結評殘發證后,一年內因傷口復發死亡的;
3、 在作戰前線擔任向導、修筑工事、救護傷員、執行運輸等戰勤任務犧牲,或者在戰區守衛重點目標犧牲的;
4、 因執行革命任務遭敵人殺害,或者被敵人俘虜、逮捕后堅貞不屈遭敵人殺害或受折磨致死的;
5、 為保衛和搶救人民生命、國家財產和集體財產壯烈犧牲的;
6、 因在邊防、海防執行巡邏任務被反革命分子,刑事犯罪分子和其他壞人殺害的;
7、 因偵查刑事案件,制止現行犯罪或逮捕、追捕,看管反革命分子、刑事犯罪分子,被反革命分子,刑事犯罪分子殺害的;
8、 因維護國家治安,同歹徒英勇斗爭被殺害的;
9、 因執行軍事、公安、保衛、檢察、審判任務,被犯罪分子殺害或被報復殺害的;
10、 因正確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堅持革命原則,維護國家和人民利益,對犯罪分子殺害或被報復殺害的;
11、 部隊飛行人員在執行戰備飛行訓練中犧牲和在執行試飛任務中犧牲;
12、 死難情節特別突出,足以為后人楷模的。
追認革命烈士的辦理程序
由犧牲者本人所在單位向當地縣(市、區)人民政府提出申請報告(附詳實事跡材料),提交縣(市、區)民政局受理,縣(市、區)民政局依據《革命烈士褒揚條例》代縣(市、區)人民政府審核,對符合條件的填寫《革命烈士審批表》,逐級上報到省人民政府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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