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物保險又叫貨運保險是以運輸途中的貨物作為保險標的,保險人對由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貨物損失負責賠償責任的保險,是針對流通中的商品而提供的一種貨物險保障。開辦這種貨運險,是為了使運輸中的貨物在水路、鐵路、公路和聯合運輸過程中,因遭受保險責任范圍內的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損失能夠得到經濟補償,并加強貨物運輸的安全防損工作,以利于商品的生產和商品的流通。
一、被保險人的多變性
承保的運輸貨物在運送保險期限內可能會經過多次轉賣,因此最終保險合同保障受益人不是保險單注明的被保險人,而是保單持有人(Policy Holder)。
二、保險利益的轉移性
保險標的轉移時,保險利益也隨之轉移。
三、保險標的的流動性
貨物運輸保險所承保的標的,通常是具有商品性質的動產。
四、承保風險的廣泛性
貨物運輸保險承保的風險,包括海上、陸上和空中風險,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風險,動態和靜態風險等。
五、承保價值的定值性
承保貨物在各個不同地點可能出現的價格有差異,因此貨物的保險金額可由保險雙方按約定的保險價值來確定。
六、保險合同的可轉讓性
貨物運輸保險的保險合同通常隨著保險標的、保險利益的轉移而轉移,無須通知保險人,也無須征得保險人的同意。保險單可以用背書或其他習慣方式加以轉讓。
七、保險利益的特殊性
貨物運輸的特殊性決定在貨運險通常采用“不論滅失與否條款”,即投保人事先不知情,也沒有任何隱瞞,即使在保險合同訂立之前或訂立之時,保險標的已經滅失,事后發現承保風險造成保險標的滅失,保險人也同樣給予賠償。
八、合同解除的嚴格性
貨物運輸保險屬于航次保險,《保險法》、《海商法》規定,貨物運輸保險從保險責任開始后,合同當事人不得解除合同。
在發生貨損或貨物滅失,辦理保險索賠時,需要經過以下程序:首先由索賠人向保險公司提供以下單據:保險單或保險憑證正本、運輸契約、發票、裝箱單、向承運人等第三者責任方請求補償的函電或其它單證、被保險人已經履行應辦的追償手續等文件、由國外保險代理人或由國外第三者公證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海事報告。海事造成的貨物損失,一般均由保險公司賠付,船方不承擔責任、貨損貨差證明、索賠清單等。被保險人在辦妥有關手續,交付單據后,等待保險公司審定責任,決定是否予以賠付,如何賠付。如保險公司決定賠償,則最后由保險公司向被保險人支付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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