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意外事故保險理賠是指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內,因遭受非本意的,外來的,突然發生的意外事故,致使身體蒙受傷害而殘廢或死亡時,保險公司按照保險合同的規定給付保險金的保險。那么它的人身意外事故保險理賠流程又是什么呢?
人人身意外事故保險理賠流程:如何收集理賠材料
知道了保險事故發生后索賠所需人身意外事故保險理賠流程之中準備的證明材料,但申請人仍然會覺得“麻煩”,這各種各樣的證明材料到哪兒索取呢?
其實,人身意外事故保險理賠理賠所需的大部分證明材料,都是處理事故過程中相關部門出具的,您只需注意收集、保留就可以了。下面就具體通過哪些途徑收集相關證明材料,敘述如下:
(一)、事故類證明:可大致包括意外事故證明、傷殘證明、死亡證明、銷戶證明等。
(1)意外事故證明:發生意外事故應準備意外事故證明。意外事故發生的原因各種各樣,意外事故證明應根據事故性質由相應的監管機構出具。例如:道路交通事故應由交警出具責任認定書;火災事故應由消防部門出具事故證明;搶劫、毆打應由公安機關出具事故證明;工傷事故應由單位提供事故證明等。
(2)死亡證明:在醫院內死亡的,由醫院開具死亡證明;在醫院外死亡的由公安機關出具死亡證明;死因不明確的應由公檢法機構的法醫部門出具鑒定報告;對于當事人失蹤、下落不明的事件,根據相關法律,可向法院申請宣告死亡,并出具相關文書即可。
(3)傷殘證明:統一由公檢法機構的法醫部門出具傷殘鑒定。
(4)銷戶證明:由戶口所在地的派出所出具。
(二)、醫療類證明:包括診斷證明、手術證明、門診病歷及處方、病理及血液檢驗報告、醫療費用收據及清單等。均可在治療過程中從院方獲得。只要平時注意收集保留。
(三)、受益人身份證明及與被保險人關系證明:受益人是指按保險合同或相關法律規定,受領保險賠償金的權利人。一般持本人身份證即可證明本人身份。但在受益人不能親自領取保險金,要求委托其他代理人受領款項時,可在當地公證處辦理委托公證后,由被委托人攜帶公證文書及其本人身份證明,前來辦理理賠手續。了解了獲取證明材料的途徑后,您就可以在處理發生事件的同時,收集并保留保險索賠所需的材料,快速辦理完“繁瑣”手續。
人身意外事故保險理賠案例
李某投保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同時附加了意外傷害醫療保險。一天,李某因支氣管發炎,去醫院求治。醫院按照醫療規程操作,先為被保險人進行青霉素皮試,結果呈陰性。然后按醫生規定的藥物劑量為其注射青霉素。治療兩天后,被保險人發生過敏反應,雖經醫院全力搶救,但醫治無效死亡。醫院出具的死亡證明是:遲發性青霉素過敏。
首先,就“意外傷害”的定義而言,是指外來的、突然的、非本意的使被保險人身體遭受劇烈傷害的客觀事件。結合本案,對于被保險人來說,醫院按照醫療規程為其注射的青霉素藥物,可以認定為“外來的”物質,即具有“外來的”因素;因皮試反應正常,被保險人于接受治療兩天后突發過敏反應,不僅被保險人自己難以預料,而且醫院也是在被保險人發生過敏反應后才知道。
再者,就“意外傷害”的因果關系而言,只有當意外傷害與死亡、殘廢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時,即意外傷害是死亡或殘廢的直接原因或近因時,才構成保險責任。本案中,如果人身意外事故保險理賠被保險人當初使用的不是青霉素,而是其他藥物,很可能既醫治好了支氣管炎,又平安無事。但由于被保險人不知道自己對青霉素過敏,而醫院方也認為可以正常使用青霉素,在這種前提下發生了悲劇。很顯然,青霉素過敏反應是導致被保險人死亡的直接原因,也是意外傷害的原因。
其三,從人身意外事故保險理賠條款的有關規定來看,今年5月初,中保人壽保險有限公司在全國范圍內下發了《人身意外事故保險理賠標準條款格式》,其中第四條責任免除的第八項條文是:“被保險人未遵醫囑,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藥物”即由此原因導致被保險人的死亡、殘疾的,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這一規定,與老條款相比,是新增設的內容。可見,因注射藥物引起被保險人的死亡、殘疾,在全國已經不是首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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