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全稱社會保險,指一種社會保險或保障機制,是指國家通過立法強制實行的,由勞動者、企業(雇主)或社區、以及國家三方共同籌資,建立保險基金,對勞動者因年老、工傷、疾病、生育、殘廢、失業、死亡等原因喪失勞動能力或暫時失去工作時,給予勞動者本人或供養直系親屬物質幫助的一種社會保障制度。它具有保障勞動者基本生活、維護社會安定和促進經濟發展的作用。現代社會保險是由奧托·馮·俾斯麥于19世紀在德國創立的。
社會保險具有如下特征:
1.保障性:指保障勞動者的基本生活。
2.普遍性:社會保險覆蓋所有社會勞動者。
3.互助性:利用參加保險者的合力,幫助某個遇到風險的人,互相互濟,滿足急需。
4.強制性:由國家立法限定,強制用人單位和職工參加。
5.福利性:社會保險是一種政府行為,不以盈利為目的。
對職工而言,社保即通常說的“五險”,具體五險即: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社會保險是不包括住房公積金的。
社會保險是社會保障制度的一個最重要的組成部分。所以,在討論社會保險的歷史就不能把社會保險從社會保障中抽出來。
目前世界社會保險的財務制度分為三種:1、隨收即付制;2、完全積累制;3、部分積累制度。我國1997年建立了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采用了部分積累制度,稱之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制度相結合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
商業保險是指通過訂立保險合同運營,以營利為目的的保險形式,由專門的保險企業經營:商業保險關系是由當事人自愿締結的合同關系,投保人根據合同約定,向保險公司支付保險費,保險公司根據合同約定的可能發生的事故因其發生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或者當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或達到約定的年齡、期限時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一般人們所說的保險都是指商業保險。
商業保險有如下特征:
1、商業保險的經營主體是商業保險公司。
2、商業保險所反映的保險關系是通過保險合同體現的。
3、商業保險的對象可以是人和物(包括有形的和無形的),具體標的有人的生命和身體、財產以及與財產有關的利益、責任、信用等。
4.商業保險的經營要以盈利為目的,而且要獲取最大限度的利潤,以保障被保險人享受最大程度的經濟保障。
商業保險的種類比較繁多,一般根據個人情況和需求都可以選擇到適合自己的商業保險,很多人購買商業保險都是對社會保險的一個補充,雖然商業保險是一種經營行為,但是它的目的是為了保障。所以在未來我國商業保險的發展還存在很大的發展空間。
社保和商業保險的比較和區別
1 、性質不同:社會保險具有保障性,不以盈利為目的;商業保險具有經營性,以追求經濟效益為目的。
2 、建立基礎不同:社會保險建立在勞動關系基礎上,只要形成了勞動關系,用人單位就必須為職工辦理社會保險;商業保險自愿投保,以合同契約形式確立雙方權利義務關系。
3 、管理體制不同:社會保險由政府職能部門管理;商業保險由企業性質的保險公司經營管理。
4 、對象不同:參加社會保險的對象是勞動者,其范圍由法律規定,受資格條件的限制;商業保險的對象是自然人,投保人一般不受限制,只要自愿投保并愿意履行合同條款即可。
5 、保障范圍不同:社會保險解決絕大多數勞動者的生活保障;商業保險只解決一部分投保人的問題。
6 、資金來源不同:社會保險的資金由國家、企業、個人三方面分擔;商業保險的資金只有投保人保費的單一來源。
7 、待遇計發不同:社會保險的待遇給付原則是保障勞動者基本生活,保險待遇一般采取按月支付形式,并隨社會平均工資增長每年調整;商業保險則按 “ 多投多保,少投少保,不投不保 ” 的原則確定理賠標準。
8 、時間性不同:社會保險是穩定的、連續性的;商業保險是一次性、短期的。
9 、法律基礎不同:社會保險由勞動法及其配套法規來規范,商業保險則由經濟法、商業保險法及其配套法規來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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