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保險法是我國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為了建設與完善社會保障體系實施的一項國家的法律法規。整個社會需要在勞動保險法的指導下健康發展。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它的頒布實施,是我國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法制建設中的又一個里程碑,對于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更好地維護公民參加社會保險和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合法權益,使公民共享發展成果,促進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1、《社會保險法》從什么時間正式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于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將于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2、《社會保險法》的立法宗旨是什么?
為了規范社會保險關系,維護公民參加社會保險和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合法權益,使公民共享發展成果,促進社會和諧穩定。
3、《社會保險法》頒布實施有什么重大意義?
《社會保險法》是建國以來第一部社會保險制度的綜合性法律,確立了我國社會保險體系的基本框架。它的頒布實施,是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大舉措,使我國社會保險制度發展全面進入法制化軌道,為推動整個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事業科學發展提供了法制保障。
4、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覆蓋范圍是什么?
《社會保險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職工應當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按照此規定,城鎮所有用人單位,包括企業(國有企業、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私營企業等)、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職工,都要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由單位和個人按規定繳納醫療保險費。
5、什么是社會保險制度?我國的社會保險體系由哪些社會保險項目組成?
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一項社會保障制度。
社會保險是我國社會保障體系的核心部分。《社會保險法》確立的我國社會保險制度框架,把城鄉各類勞動者和居民分別納入相應的社會保險制度,努力實現制度無缺失、覆蓋無遺漏、銜接無縫隙,使全體人民在養老、醫療等方面有基本保障,無后顧之憂。
目前,我國的社會保險制度由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五個險種組成。
6、社會保險的主要特點是什么?社會保險具有哪些功能?
社會保險的主要特點是社會共濟,責任分擔,國家干預和主導。
社會保險具有四項功能:一是抵御人身風險與工作風險的功能,二是維護社會穩定、緩解社會矛盾功能,三是通過收入再分配實現社會公平的功能,四是為社會勞動力再生產提供保障的功能。
7、我國社會保險制度的基本方針是什么?如何理解?
社會保險制度堅持廣覆蓋、保基本、多層次、可持續的方針,社會保險水平應當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
社會保險“廣覆蓋”原則,體現在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覆蓋全體居民,目標是使人人享有“老有所養”、“病有所醫”。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主要覆蓋職業人群。
社會保險“保基本”原則是指以保障公民基本生活和基本需要為原則。
社會保險“多層次”原則是指社會保險除了基本保險之外,還可以建立補充保險。如除了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外,還有補充養老保險(企業年金和職業年金)、補充醫療保險,商業人壽、健康保險也是更大范圍上的補充保險。
社會保險“可持續”原則是指社會保險制度應長期穩定發展。尤其體現為社會保險基金收支能夠實現長期平衡,自身能夠良性運行。
社會保險水平應當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經濟社會發展是社會保險賴以存在的基礎。只有經濟社會持續發展,社會保險才能有發展的基礎,社會保險不可能超越經濟社會發展階段。另一方面,社會保險能夠為經濟社會發展創造穩定的環境,減少個人的后顧之憂,提高消費預期,從而擴大內需,促進經濟社會發展。
8、《社會保險法》規定的用人單位、個人的主要權利、義務分別有哪些?
用人單位的主要權利是可以免費向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查詢、核對其繳費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
用人單位的主要義務是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繳納社會保險費、申報和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
個人的主要權利是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監督本單位為其繳費情況,免費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查詢、核對其繳費和享受社會保險待遇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
個人的主要義務是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繳納社會保險費。
9、用人單位和個人有哪些救濟權利?
對違反社會保險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舉報、投訴的權利,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侵害自己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個人與用人單位發生社會保險爭議依法申請調解、仲裁和提起訴訟的權利。
用人單位應該履行哪些社會保險義務?
用人單位是指招用勞動者進行有組織的勞動,且向勞動者支付工資等勞動報酬的單位。根據《社會保險法》第四條、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第六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該履行的社會保險義務可歸納四個方面:一是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的登記義務。二是申報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義務。三是代扣代繳職工社會保險費的義務。四是向職工告知繳納社會保險明細的義務。
10、 繳費年限不足15年的個人如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
《社會保險法》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對這項政策,《社會保險法》做了重大的完善和拓展,增加了兩種處理方式。一是允許個人繳費至滿15年,二是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或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按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增加兩種方式供繳費不滿15年的個人選擇,有利于保護參保個人根據自身繳費能力和實際情況,確定獲得養老保險長期待遇的途徑,避免權益損失。
11、《社會保險法》在建立覆蓋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方面,主要有哪些新規定?
第一,把城鄉各類用人單位和居民都納入到社會保險的適用范圍。
第二,把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和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正式納入法律框架,納入基本養老保險的調整范圍,并且預留了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與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合并實施的一個發展空間。
第三,把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納入了基本醫療保險的調整范圍,將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納入了基本醫療保險的調整范圍。
第四,專門規定了進城務工的農村居民和其他職工一樣,依照《社會保險法》參加社會保險。
第五,明確規定了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險問題。
12、《社會保險法》在保障公民社會保險待遇方面,主要有哪些新規定?
第一,基本養老保險放寬了領取條件。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15年的可繳滿15年,按月領取養老金,也可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第二,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兩個改善:規定了醫療保險費用直接結算制度和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向第三人追償制度。
第三,工傷保險待遇三項突破:擴大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范圍,規定了工傷保險待遇墊付追償制度,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向第三人追償制度。
第四,失業保險待遇規定了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享受職工基本醫療待遇,基本醫療保險費由失業保險基金支付。
13、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覆蓋范圍是什么?
《社會保險法》第十條規定:“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養老保險的辦法由國務院規定。”另外,《社會保險法》第九十五條規定:“進城務工的農村居民依照本法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第九十七條規定:“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就業的,參照本法規定參加社會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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