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保險繳費年限是多久?如何計算?本文匯總了失業保險繳費年限的熱點問題做出了詳解。
失業保險繳費年限:根據國務院《失業保險條例》(國令第258號)有關規定,失業人員重新就業前未辦理申領失業保險待遇手續的,包括不具備法定領取條件和具備法定領取條件但暫不申領的,重新就業后的繳費年限應與重新就業前的繳費年限合并計算;重新就業前辦理了申領失業保險待遇手續,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繳費年限按重新就業后的繳費年限計算。國務院《失業保險條例》施行以前失業或中斷繳費的,也應照此辦理。
根據國務院《失業保險條例》(國令第258號)有關規定,失業人員重新就業前未辦理申領失業保險待遇手續的,包括不具備法定領取條件和具備法定領取條件但暫不申領的,重新就業后的繳費年限應與重新就業前的繳費年限合并計算;重新就業前辦理了申領失業保險待遇手續,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繳費年限按重新就業后的繳費年限計算。國務院《失業保險條例》施行以前失業或中斷繳費的,也應照此辦理。
失業保險金的繳費年限:根據《失業保險條例》的規定,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根據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其本人累計繳費時間長短的不同,劃分為三個檔次:
1、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的,最長能夠領取12個月的失業保險金;
2、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足10年的,最長能夠領取18個月的失業保險金;
3、累計繳費時間10年以上的,最長能夠領取24個月的失業保險金。
《失業保險條例》中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最長期限為12個月的規定,并不是說在這一繳費期間都能領取12個月的失業保險金。
實際工作中,各地可以在不違反規定的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的前提下,在同一檔次內,根據失業人員繳費時間的長短,相應拉開其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的差距。
例如,失業人員失業前,累計繳費時間滿一年不足兩年的,可以領取六個月的失業保險金;累計繳費時間滿兩年不足三年的,可以領取八個月的失業保險金;累計繳費時間每增加一年,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增加兩個月;但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
具體標準如何掌握,各地可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確定。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最長期限為18個月和24個月的規定,意義也在于此。
相關知識:北京失業保險可異地“漫游”繳費年限累計計算
北京職工到外地就業時,失業保險可“漫游”,繳費年限累計計算;也可以選擇一次性領取失業金。
社會保險法實施,其中規定,職工跨統籌地區就業的,其失業保險關系隨本人轉移。記者從市人力社保局失業保險處獲悉,北京失業保險關系異地轉移接續已經開放,具體操作辦法有兩類:一是職工與單位終止合同時,由單位向所在地社保中心提出失業保險轉移的申請,然后與異地就業的社保經辦機構交接個人賬戶等,最終完成轉移接續。參保人在北京的繳費年限,到異地可累計計算。
二是職工在轉出前,可在北京一次性領取失業保險待遇。具體標準根據繳費年限而定,目前失業保險待遇月均836元。累計繳費滿一年到五年以內的,可領取最長12個月的失業金;累計繳費滿五年不足十年的,可領取最長為18個月的;累計繳費十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
據介紹,北京職工失業保險轉移到異地后,以后按照當地失業保險待遇標準享受;而在京一次性領取待遇后,到異地就業的可重新參加當地失業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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