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區有各地的社保標準,那么北京市的生育保險政策是什么呢?
北京市人力社保局發布生育險新政,按照國家規定,將生育保險產假天數自原來的90天增加為98天,自2012年4月28日起開始執行。這意味著,4月28日及以后休產假的女職工,生育津貼可按98天領取。
新政明確,在京參加生育險的外國籍職工,生育費用可報銷,并享受生育津貼。
此外,女職工妊娠不滿16周(含)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妊娠16周以上流產的,享受產假42天。
外國職工參保報生育費用
市人力社保局明確,在北京就業的外國籍職工,參保后可享受分娩醫療費用待遇,包括產前檢查費用和生育津貼。
按照規定,外國籍職工最多可享受兩次分娩醫療費用和生育津貼,在申領生育待遇時,需提供定點醫療機構出具的嬰兒出生證明、醫療費用相關證明和原始收費憑證,不需要提供生育服務證明。
參保職工若在北京或外埠非定點醫療機構、境外醫院就醫的,發生的生育和計劃生育手術醫療費用不能報銷,但可以享受生育津貼。
領生育費用可在京開證明
據了解,在申領生育相關待遇時,北京市參保職工需提供《北京市生育服務證》,外埠戶籍職工需提供《北京市外地來京人員生育服務聯系單》(生育保險專用)。
新政同時規定,今日起參保職工可以到北京市居住地(或本人單位在北京市注冊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辦理《專用聯系單》。
同時,外地戶籍參保男職工也可以單方辦理《專用聯系單》,享受30天的晚育獎勵津貼待遇。
北京目前實行的生育保險政策在很多方面已經達到了征求意見稿的要求,只是在繳費比例等細節方面還與征求意見稿不一致。目前北京的生育保險繳費比例為0.8%,今后有望調整。
目前的《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試行辦法》僅適用于城鎮企業及其職工,而征求意見稿將生育保險的覆蓋范圍確定為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經濟組織以及其他社會組織等各類用人單位及其職工。用人單位按照本單位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繳納生育保險費,職工個人不繳費。繳費比例一般不超過0.5%,比現行規定的1%左右大幅度降低。
征求意見稿同時規定生育保險待遇包括生育醫療費用和生育津貼。參加生育保險的人員在協議醫療服務機構發生的生育醫療費用,符合生育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及醫療服務設施標準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于急診、搶救的,可在非協議醫療服務機構就醫。生育津貼以職工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標準計發。考慮到公共衛生服務已包含了部分孕產婦檢查項目,征求意見稿明確按照國家規定由公共衛生服務項目或者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等支付的生育醫療費用,生育保險基金不再支付。
北京目前實行的生育保險政策在很多方面已經達到了《生育保險辦法(征求意見稿)》的要求,如從今年初本市已將生育保險制度的覆蓋范圍擴大至機關、事業單位和非京籍職工,實現了生育保險制度的全覆蓋;同時將生育和計劃生育手術的部分醫療費用支付項目和定額標準提高了20%左右;生育津貼的計發辦法也調整為以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月繳費平均工資為基數,還規定生育津貼低于本人產假工資標準的,差額部分由用人單位補足。這些政策均走在了《生育保險辦法(征求意見稿)》的前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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