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們極易將產品責任與產品質量違約責任相混淆。其實,盡管這兩者都與產品直接相關,其風險都存在于產品本身且均需要產品的制造者,銷售者,修理者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但作為兩類不同性質的保險業務,它們仍然有本質的區別。
產品責任險承保被保險人所生產、出售的產品或商品在承保區域內發生事故,造成使用、消費或操作該產品或商品的人或其他任何人的人身傷害、疾病、死亡或財產損失,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責任時,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在約定的賠償限額內負責賠償。出口商品通常根據國際慣例要求必須投保產品責任險,以滿足進口商的要求。
所謂產品質量保險,是指承保制造商、銷售商或修理商因制造、銷售或修理的產品本身的質量問題而造成的致使使用者遭受的如修理、重新購置等經濟損失賠償責任的保險。產品質量保險的保險金額一般是按保險標的的購貨發票或修理費收據金額來確定。保險期限因產品的性能、用途不同而異,一般是以產品質量認證機構所確認的質量保證期來確定。例如,電視機的質量保證期通常為3年。
大部分情況下人們往往將產品責任保險與產品質量保證保險相等同,其實雙方有著本質的區別,簡單說來,產品責任保險保險公司履行的投保人對使用其產品的消費者(第三方)應承擔的賠償責任;而產品質量保證保險,保險公司承保的是產品本身是否符合要求,負責產品本身的價值,而非第三方的損失。具體來說:
首先,風險性質不同。產品責任保險承保的是被保險人的侵權行為,且不以被保險人是否與受害人之間訂有合同為條件。它以各國的民事法律制度為法律依據。而產品質量保證保險承保的是被保險人的違約行為,并以產品的供給方和產品的消費方簽訂合同為必要條件。他以經濟合同法規制度為法律依據。
其次,處理原則不同。產品責任事故的處理原則,在許多國家用嚴格責任的原則。即只要不是受害人處于故意或自傷所致,便能夠從產品的制造者或銷售者,修理者等處獲得經濟賠償,并收到法律的保護。而產品質量保險的違約責任只能采取過錯責任的原則進行處理。即產品的制造者,銷售者,修理者等存在過錯是其承擔責任的前提條件,可見,嚴格責任原則與過錯責任原則是有很大區別的,其對產品責任保險和產品質量保險的影響也具有很大的直接意義。
再者,自然承擔者與受損方的情況不一樣,從責任承擔方的角度看,在產品責任保險中,責任承擔者可能是產品的制造者,修理者,消費者,也可能是產品的銷售者甚至是承運者。其中制造者與銷售者負連帶責任。受損方可以任擇其一提出賠償損失的要求,也可以同時向多方提出賠償請求,在產品保證保險中,責任承擔者僅限于提供不合格產品的一方,受損人只能向他提出請求。從受損方的角度看,產品責任保險的受損方可以是產品的直接消費者或用戶,也可以是與產品沒有任何關系的其他法人或者自然人,即只要因產品造成了財產或人身損害,就有像責任承擔者取得經濟賠償的法定權益。而在產品質量保險中,受損方只能是產品的消費者。
第四,承擔責任的方式與標準不同,產品責任事故的責任承擔方式,通常只能采取賠償損失的方式,即在產品責任險中,保險人承擔的是經濟賠償責任,這種經濟賠償的標準不受產品本身的實際價值的制約。而在產品質量保險中,保險公司承擔得罪人一般不會超過產品本身的實際價值。
第五,訴訟的管轄權不同,華泰保險所承保的產品責任保險,因產品責任提起訴訟的案件應由被告所在地或侵權行為發生地法院管轄,產品質量保險違約責任的案件有合同簽訂地和履行地的法院管轄。
第六,保險的內容性質不同。產品責任保險提供的是代替責任方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是屬于責任保險。產品質量保險提供的是帶有擔保性質的保險,屬于保證保險的范疇。
由于這兩者的本質差異,保險公司在經營這兩類保險業務時,必須嚴格區分。以避免因顧客的不了解而產生不必要的糾紛。不過,在歐美國家的產品保險市場上,保險人一般同時承擔產品責任保險和質量保險,以此達到控制風險和避免糾紛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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