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認定是勞動行政部門依據法律的授權對職工因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是否屬于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給予定性的行政確認行為。
如果被認定為工傷,職工可以享受工傷醫療待遇、停工留薪期的工資福利、住院期間的伙食補助、殘疾器械費用、交通費、誤工費和護理費。職工可根據不同傷殘等級享受工傷待遇。因工受傷,被鑒定為四級傷殘時,除可以享受上述待遇外,職工還可獲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四級傷殘的補助金為21個月的工資。
職工沒有與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不影響工傷認定,只要其有證據表明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事實勞動關系,職工的權益就能得到保障。該工作人員建議,平時應留心保存工資條等證據,可據此向社保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當社保部門做工傷認定時,若遇到企業拒不提供相關勞動信息,個人也難以提供相關信息的情況,社保機構有權對企業與職工間的用工關系進行調查、核實,之后再做出工傷認定結果。
張某是華美公司的維修工,每天的主要工作是巡查并保障車間的設備正常運行。張某在公司工作近20年。2012年1月9日上午8點,張某正常到公司上班,因車間設備正常,全天只換了一個墊片和維修了一把掃帚,晚上下班前張某按規定履行了交接班手續后騎車離開公司回家。20分鐘后,公司接到電話稱張某在家門口不知何因摔倒生命垂危正在搶救,1小時后,又得知張某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面對如此打擊,家人悲痛萬分,無法接受,認為張某是在公司工作勞累后發病的。因屬正常下班,又不是交通事故,公司剛開始不愿申請工傷認定,后迫于家屬壓力,向當地人社部門申請工傷認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勞動者“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酌”,應當認定為工傷。張某顯然不符合這一條款規定。
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勞動者“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在此事件中,工傷認定部門在向張某生前多位同事的調查中,均未有反映張某身體不適或難受的癥狀,也漫有聽其聲稱身體不適;用人單位亦表示沒有聽說張某反映身體不適;沒有張某與單位相關負責人員等的電話通話記錄;再考慮張某按時下班的行為,因此沒有證據顯示,張某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上存在突發疾病的情形,不符合突發疾病視同工傷條件。整體評判,工傷認定部門的調查是比較全面的,證據也比較充分,如果沒有相反的合理證據推翻,應當采納工傷認定部門的證據。
單位和個人申請工傷鑒定須提供:1.工傷認定申請表;2.受傷害職工的身份證復印件;3.勞動合同文本復印件或其他建立勞動關系的有效證明;4.醫療機構出具的受傷后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職業病診斷鑒定書)及初次治療病歷復印件。
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
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齊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齊材料后,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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