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于早期離開國有集體企業人員的社保相關規定,在全國各地已經全面實施。
以廣東為例,做以解釋。
早期離開企業人員養老保險的處理方式
早期離開企業人員可通過一次性繳納養老保險費或延長繳納養老保險費的方式解決養老保險問題。具體如下:
(一)、一次性繳納養老保險費方式:早期離開企業人員可根據需要及經濟能力,選擇一次性繳納養老保險費的年限,但最長不得超過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核準的其原在本市國有、集體企業的工作年限。
(二)、延長繳納養老保險費方式:早期離開企業人員達到領取基本養老金規定年齡,但累計繳費年限(含一次性繳費的年限)不足規定年限的,可申請延長繳納養老保險費。
一次性繳納養老保險費的繳費基數、比例及具體數額的計算辦法
繳費基數:按不低于本市2000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1350元)的55%確定(即743元/月)。
繳費比例:按20%確定(其中11%記入個人帳戶,9%劃入養老保險統籌基金)。
一次性繳費金額計算公式:繳費基數×繳費比例×一次性繳費的年限。
同時,從2001年1月1日起,對上述公式計算的一次性繳費數額按銀行同期一年期存款利率及方式收取利息。
一次性繳納的養老保險費(含利息)由早期離開企業人員承擔。
早期離開企業人員享受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條件
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
(一)、年齡條件:達到領取基本養老金規定年齡;
(二)、繳費年限條件:1998年7月1日前參保的(簡稱“中人”),累計繳費年限須滿10年;1998年7月1日(含本日)后參保的(簡稱“新人”),累計繳費年限須滿15年。
達到領取基本養老金規定年齡,但繳費年限未達到規定年限的,需延長繳費直至其符合規定的繳費年限條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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