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身故保險是指在約定的保險期內,因發生意外事故而導致被保險人死亡,保險公司按照雙方的約定,向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支付一定量的保險金的一種保險。所謂意外死亡是指猛烈的、意外的、可以看得見的受傷原因造成被保險人死亡。意外身故如何界定?購買意外身故保險有必要嗎?萬一出險,如何理賠?
(1)非本意的,不是由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造成的,被保險人事先不能預見,客觀上不能采取措施避免的;
(2)外來的,指由于被保險人身體外部原因造成的事故,如車禍、被歹徒襲擊、溺水、食物中毒等;
(3)突發的,指瞬間造成的事故,沒有較長過程,如落水、觸電、跌落等,而如慢性勞損、骨質增生等漸進型損害則不屬于突發范疇;
(4)非疾病的,疾病所致傷害,雖不是本人事先所能預料的,但它是人體自身產生的結果,不屬于意外事故。
第一,它具有靈活的特點。保險金額是當事人雙方在簽訂協議書時經過協商決定的,保險責任范圍靈活,投保的手續也很簡單。第二,保費低廉。人身意外死亡保險不具有儲蓄的功能,保險期終止(一般保到65歲)未發生死亡事故的保險公司是不退還保險費的。第三,投保簡單。被保險人只需提供簡單的個人信息,付款方式,受益人情況等,就可以投保了。
家庭若突遭意外,一份保險或將改變整個家庭的命運。九龍坡的孫先生與妻子張女士于去年上半年在我市一家銀行貸款23萬元買了一套住房。在辦理貸款時,銀行的客戶經理向孫先生推薦了一款意外傷害保險,保額等同于貸款額度。孫先生認為一年460元的保費并不高,于是投保了一份。天有不測風云,7月,孫先生就因遇車禍,不幸去世。
作為家庭經濟支柱,孫先生的突然離世,讓妻子陷入悲痛的同時,經濟壓力陡增。張女士一個人既要償還房貸,又要撫養剛出生的孩子,生活壓力非常大。如果無法如期償還貸款,還將面臨房產被拍賣的危險。這時,孫先生當時投保的意外險如約賠付,張女士如數償還了貸款。孫先生所交的一年460元的保費,為孤兒寡母留住了棲息之所,盡可能減少了事故對這個家庭的持續傷害。
談到孫先生的情況,保險行業資深人士表示,市民對保險的認識一直存在偏頗,孫先生的案例恰恰說明,未雨綢繆才能為家庭帶來“不幸中的萬幸”,而“雪中送炭,正是保險的真諦。”
意外身故保險由受益人作為申請人填寫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并憑下列證明、資料通過投保人向保險人申請給付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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