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最高人民法院就保險合同一般規定的法律適用問題,發布了保險法解釋。此次保險法司法解釋立足審判實踐,堅持與保險法基本原則和合同法基本規則相銜接,專注于法律適用中的疑難問題和當事人利益攸關的重要問題,澄清了一些爭議較大的疑難點,不僅有利于公平處理保險合同糾紛,也有利于明晰市場預期,規范交易行為,促進保險業發展。
依據最大誠信原則,保險法規定了投保人的如實告知義務。這一規定賦予保險人兩項權利——解除權和拒賠權。在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情況下,保險人有權隨時解除合同,并且對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理賠責任。此規定意在增進投保人誠信和維護保險人利益,但如果被保險人濫用,則可能導致保險人違反誠信而損害投保人利益。實踐中,投保人往往對如實告知的范圍難以把握。對此,司法解釋首先規定了如實告知的內容,即保險合同訂立時,投保人明知的與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有關的情況。同時,司法解釋規定了詢問告知規則,即投保人的告知義務以保險人詢問的為限。在交易雙方信息不對稱的情況下,把如實告知義務明晰化的責任和風險分配給保險人,是對投保人的公平保護。
我國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了格式條款提供方采取合理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責條款并予以說明的義務。保險法第十七條對保險合同提出了同樣的要求,但缺乏具體規定。由于實踐中免責條款的形式五花八門,司法解釋根據實踐經驗,把免賠額、免賠率、比例賠付或者比例給付等形式的條款都納入免責條款范圍。另一方面,司法解釋也做了一些保護保險人的規定,例如,法律明令禁止的情形作為免責事由時無需詳細解釋。
未經投保人授權而在保險合同中代簽名,屬于合同法上的無權代理。根據合同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此種行為經被代理人事后追認即發生效力。實踐中,往往有保險公司業務員或者保險代理人與投保人電話溝通后代其簽署合同,事后投保人通過繳費承認合同效力的做法。這種做法方便了投保人,而且屬于投保人能夠控制的范圍。所以,司法解釋肯定了投保人繳費行為的追認效力。
在保險合同糾紛中,行政管理部門依職權制作的交通事故認定書、火災事故認定書等的效力,往往存在爭議。司法解釋對此采取了有效推定原則。一方面肯定事故認定書在無相反證據情況下的證明力,這有利于糾紛的及時解決,另一方面給予當事人以相反證據推翻事故認定書的機會,有利于案件的公平審理。
近日,中國保險(放心保)行業協會在北京舉辦了“深入貫徹《保險法司法解釋(二)》,促進行業健康發展培訓班”。來自各保險公司、保險分支機構以及地方保險行業協會的代表共計268人參加了本次培訓。
為深入學習領會近期出臺的 《道交事故損害賠償司法解釋》、《保險法司法解釋二》等保險相關司法解釋的立法精神,強化依法合規經營理念,提升行業風險管控水平,近日,安徽保監局舉辦保險相關司法解釋培訓講座。邀請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和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進行授課,安徽保監局副局長張緒風出席會議,各保險公司省公司分管法律事務、理賠、客服等相關工作的副總經理、法律事務聯絡員、各級保險行業協會秘書長,以及保險監管干部160余人參加培訓。
昨日,最高人民法院針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的司法解釋正式實施。司法解釋共21條,重點針對銷售誤導、理賠難等問題,對投保雙方權責作出了進一步明確規定。
保險法規定投保人有如實告知義務,但究竟要告知些什么,沒有明確,多數情況下投保人不知道該告知到什么程度,常有保險公司以投保人“未如實告知”為由拒賠。此次司法解釋對此作出細化,投保人告知義務僅限于保險人詢問范圍。“也就是,保險公司問了,客戶答了,就算如實告知。要是沒問,客戶就沒有告知義務,保險公司不能以投保人‘未如實告知’為由拒賠。”中英人壽湖北分公司負責人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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