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一些企業主對商業保險工傷了解不足,以為工傷保險和商業保險沒有區別,只要有一種就行,于是在為員工投保商業保險工傷險后,就不再參加工傷保險。直到事故發生,方才明白個中“厲害”。
其實,盡管商業保險和工傷保險的作用比較相似,但兩者并不能互相取代。因為,意外傷害險是以贏利為目的的商業保險,主要賠付傷者的醫藥費。而作為社會保險的工傷保險,屬于國家規定的強制性險種,工傷職工在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人身損害,請求第三人民事賠償的同時,仍可以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享受相關待遇。因各種原因用人單位未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的,相關工傷保險待遇的支付由用人單位負責。
具體來說,在參保工傷保險后,職工一旦受工傷,包括醫藥費在內的相關權利和待遇都有保障。而且,用人單位為勞動者辦理人身意外傷害險,是職工的特別福利,若單位不為職工辦理工傷險,則構成違法。所以,用人單位即使為職工購買過意外傷害險,還須辦理工傷保險。況且,除了一次性補償,工傷保險還有一系列后續補償,保障功能強于商業保險,后者只能作為工傷保險的補充,商業保險工傷不能作為替代產品。因此,企業應及時通過為職工辦理工傷保險,來分擔未來可能發生的風險。
工傷保險是社會保險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指國家和社會為在生產、工作中遭受事故傷害和患職業性疾病的勞動者及親屬提供醫療救治、生活保障、經濟補償、醫療和職業康復等物質幫助的一種社會保障制度。商業保險工傷則是指人的身體和生命受到外來和不可抗拒因素的意外傷害后,根據投保對雙方約定的契約和投保額,從保險公司獲取相應的賠償。兩者的區別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實施保險目的不同。工傷保險是政府的一項社會保障政策牞指在勞動者因工傷殘喪失勞動能力之后給予基本生活的保障,有利于社會安定,不以贏利為目的; 商業保險工傷雖然也給勞動者帶來一定的保障,但商業性較強,以利潤為經營目標。
實施方式不同。工傷保險是強制性保險,不管本人是否愿意牞只要在實施范圍之內的人都必須參加,并由政府授權的社會保險管理機構強制實施;人身意外傷害險的實施是在雙方自愿基礎上產生的,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純屬自愿投保,并可中途變更保險公司,遵循的是契約自由原則。
保險基金來源不同。工傷保險是貫徹勞動者個人不繳費原則、保險費全部由企業單位承擔,攤入成本,當收支不平衡時,國家財政給予一定的補貼; 商業保險工傷一般是根據保險合同的規定,由投保人負擔,被保險人為了獲得領取保險金的權利,必須履行交納保險費的義務,國家并不給任何補貼。
保險金額確定和給付不同。工傷保險金額的確定是根據整體社會的經濟生活水平和國家的福利政策由政府單方面確定的,在保險金額的給付上,完全依照社會保險法規的規定給付,待遇水平既要考慮勞動者基本生活的需要,又要考慮他們過去貢獻的大小; 商業保險工傷的理賠金額則是由保險人與投保人雙方確定的,雙方約定后,投保人按規定交納保險費,當發生保險事故時,保險人按合同的規定給付保險金。
保障程度不同。工傷保險所提供的保障水平一般僅滿足于被保險人的基本生活需要牞高于社會貧困線,低于勞動期間的工資標準; 商業保險工傷所提供的保障水平的高低完全取決保險雙方當事人的約定和投保人繳費的多少而決定,投保人只要有繳費能力、身體健康狀況符合合同規定的要求,投保金額不論多少都是可以的。
法律關系不同。工傷保險屬社會保險法規范疇牞受國家法律法規調整;人身意外傷害險是屬經濟合同法調整范疇,由經濟合同約定的內容調整。管理體制不同。工傷保險一般屬國家授權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管理;人身意外傷害險則屬金融系統的商業保險公司管理。
總之,工傷社會保險是一種政府行為,而商業保險工傷險是一種商業行為。只有正確區分工傷保險與人身意外傷害險的關系,才能發揮兩者之間相互補充的作用,更好地為社會服務,更好地維護勞動節者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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