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暫行規定》分為五章內容:第一章是深圳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暫行規定總則;第二章是深圳市住房公積金提取額度和住房消費情形;第三章是深圳市住房公積金其他情形和提取額度;第四章是深圳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程序和證明材料;第五章是深圳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暫行規定附則。本文將為您介紹《深圳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暫行規定》第三章關于深圳市住房公積金其他情形和提取額度的規定。
第五條 職工及其家庭成員發生下列住房消費情形之一的,職工可以按照規定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一)購買具有所有權的住房;
(二)支付本市范圍內住房租金;
(三)償還本市范圍內具有所有權的住房的貸款本息;
(四)建造、翻建、大修本市范圍內具有所有權的住房;
(五)其他住房消費。
第六條 在同一時間段內,職工僅能選擇一項住房消費情形提出申請,并不得重復申請;在同一項情形中存在多套住房消費情況的,每次申請提取時,職工僅能選擇其中一套住房申請提取;購買具有所有權的住房,每套住房僅能申請提取一次。
發生本規定第五條第(一)、(四)項規定中的住房消費情形的,該住房消費情形發生時間與職工申請提取時間應當相隔在兩年以內。住房消費情形發生時間以相關收據、發票和稅票等憑證(以下簡稱憑證)開具時間計算。
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用于本規定第五條第(二)、(三)、(五)項規定中的住房消費情形的,該住房消費情形應當發生在職工按照《暫行辦法》繳存住房公積金之后。
第七條 購買具有所有權的住房的,職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員合計僅有一套住房時,可提取額不超過申請時賬戶內的存儲余額,且不超過購房總價款;職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員合計有兩套及以上住房的,可提取額不超過申請時賬戶內存儲余額的60%,且不超過購房總價款;2010年9月30日起,職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員購買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包括異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不予提取。
建造、翻建、大修本市范圍內具有所有權的住房的,可提取額按照前款規定執行。
職工在購買、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總價款中實際支出的費用,按照該套住房房地產權屬證書或者經本市房地產權登記部門登記備案的購房合同列明的權利人份額計算;未明確份額的,按照該套住房房地產權屬證書或者經本市房地產權登記部門登記備案的購房合同列明的權利人數量平均計算。
第八條 支付本市范圍內住房租金的,職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員應當在本市范圍內無具有所有權的住房,每月可提取額不超過申請當月應繳存額的50%,每年度可以提取不超過12個月的月可提取額,每年度可以申請提取兩次;當年度未提取的剩余額度,可以在以后年度累計提取。
第九條 償還本市范圍內具有所有權住房的貸款本息的,職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員合計僅有一套住房時,每月可提取額不超過職工上月實際還貸額;職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員合計有兩套及以上住房的,每月可提取額不超過申請當月應繳存額的60%;2010年9月30日起,職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員購買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包括異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不予提取。
前款規定中職工選擇按月還貸委托提取的,每月提取一次;未選擇按月還貸委托提取的,每年度可以申請提取一次,每年度可以提取不超過12個月的月可提取額,提取申請應當自每次還貸行為發生之日起兩年內提出。本條規定的每月可提取額需根據職工住房貸款銀行或者征信系統提供的還貸數據,經公積金中心審查后確定。
第十條 用于其他住房消費的,職工應當按照《暫行辦法》繳存住房公積金累計滿12個月,每年度可以申請提取一次,可提取額不超過申請提取前12個月內職工住房公積金應繳存總額的30%;當年度未提取的剩余額度,可以在以后年度累計提取。
第十一條 職工按照本章規定提取住房公積金后,其提取后的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不應低于職工申請當月的月應繳存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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