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保這個單詞大家都很熟悉,他定義為兩個意思,一是勞保用品,二是勞動保險,今天我們主要說的是勞動保險。
在社會主義制度下,勞動保險是勞動者對國家和社會做出一定貢獻后獲得的一種基本權利,這種權利是通過國家立法加以保證,帶有強制性質。勞動保險的某些長期待遇,例如退休養老基金等,是通過在全國或地區范圍內進行統一籌集、統一支付、統一調劑、統一管理,還具有互助互濟的性質。
第一條
為了保護雇傭勞動者的健康,減輕其生活中的特殊困難,特依據目前經濟條件,制定勞保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的實施,采取重點試行辦法,俟實行有成績,取得經驗后,再行推廣。其適用范圍,目前暫定為下列各企業:
甲、雇用工人與職員人數在一百人以上的國營、公私合營、私營及合作社經營的工廠、礦場及其附屬單位與業務管理機關。
乙、鐵路、航運、郵電的各企業單位及附屬單位。
第三條
不屬于第二條甲乙兩款范圍的企業及季節性的企業,有關勞動保險事項,得由各該企業行政方面或資方與工會基層委員會雙方根據本條例原則及本企業實際情況協商,訂立集體合同規定之。
第四條
凡在實行勞動保險各企業內工作的工人與職員(包括學徒)不分民族、年齡、性別和國籍,均適用本條例,但被剝奪政治權利者除外。
第五條
凡在實行勞動保險各企業內工作的臨時工、季節工與試用人員的勞動保險待遇,在本條例實施細則中另行規定之。
第六條
本條例適用范圍內的企業,因經濟特殊困難,不易維持,或尚未正式開工營業者,經企業行政方面或資方與工會基層委員會雙方協商同意,并報請當地人民政府勞動。
目前,我國由組織為員工進行保險的主要包括四類: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等。
國家和社會為年老不能勞動和喪失勞動能力的職工提供的生活保障,主要是退休金。凡具備一定工齡條件的職工年老退休后,可以從國家或企業長期領取退休金。
職工退休年齡的規定是:男職工年滿60周歲,女職員年滿55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其他有害身體健康工作的提前五年;因工(公)殘廢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職工,雖未到達退休年齡,也可以退休;因病或非因工殘廢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職工,可以提前五年至十年退休。
職工退休后,按其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長短,逐月領取相當于本人原標準工資一定百分比的退休金;因工(公)殘廢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職工,退休金標準略高一些,生活不能自理需人扶助者還發給一定數額的護理費。為革命和建設做出特殊貢獻的職工,退休后可以享受優異退休待遇。為了保障退休人員的基本生活,國家規定了退休金的最低數額。退休人員還享受物價補貼、公費醫療、安家補助、喪葬撫恤等福利待遇。
國家和社會為因病和非因工(公)傷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而不具備退休條件的職工提供的生活保障。對退職職工按規定發給生活費。繼續享受公費醫療和物價補貼。
國家為了保護職工身體健康對職工病傷時給予的免費醫療。具體分為:
?、俟M醫療。即機關、事業單位的醫療待遇辦法。
?、趧诒at療。即企業單位的醫療待遇辦法。按公費醫療和勞保醫療規定,職工就醫時除交掛號費外,其他醫療費用全部由國家和企業負擔。企業職工供養的直系親屬,還可享受勞保醫療補助待遇。
職工因執行工作任務或其他公務而負傷時,所需的一切醫療費用由本人所在工作單位支付;住院治療、療養的,由所在工作單位補助一部分伙食費用。停止工作治療、療養期間,照發原標準工資。醫療終結后,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可以工作的,由單位分配適當工作,分配輕便工作后工資減少的,發給殘廢補助金;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退休。
職工因生產環境而患職業病的,或因此而致殘廢的,同樣享受因工(公)負傷或因工(公)殘廢待遇。
職工在工作場所或工作時間之外,進行與工作無關的活動時,因意外事故而負傷,或者在工作時間之內因本人責任事故而負傷,所需的醫療費用,由本人所在工作單位支付。停止工作治療、休養期間,按照停止工作休養時間長短和本人連續工齡(工作年限)的長短,發給相當于本人標準工資一定比例的傷假工資,具體標準與病假待遇相同。醫療終結后,可以工作的,應該繼續工作。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符合退休條件的,可以退休,不符合退休條件的,可以退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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