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醫療保險管理中心于2000年9月經省編委批準成立,為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直屬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主要承擔省、部屬駐榕單位及其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公務員醫療補助、工傷保險、生育醫療費用統籌基金及商業補充醫療保險費的征收、支付、管理和服務工作,負責全省聯網及省級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確認工作,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委托對全省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的業務進行指導。中心內設8個科室,編制35人。
福建省醫保中心服務指南
醫療保險業務辦理程序
基本醫療保險
一、 參保登記
(一)單位參保
1、 受理范圍及辦理時間
(1)省、部屬駐榕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職工,包括改制成為企業的原省直機關及原享受省級公費醫療的事業單位及其職工;
(2)養老保險已由省社會保險局直接經辦的部屬駐榕企業及其職工;
(3)上述單位符合國家規定的退休人員;
(4)上述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現靈活就業或失業人員;
(5)省、部屬駐榕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非編在職職工。
省醫保中心每月10-25日上午受理參保登記,審核批準后次月生效。26日至次月9日為封賬和打單托收時間,不受理參保登記。
2、 需提供的材料
單位辦理參保登記,需提供以下材料原件及復印件:
(1)機構成立批文(機關、社團及事業單位提供);
(2)有效法人登記證(事業、社團提供)或營業執照(企業提供);
(3)有效組織機構統一代碼證(即單位代碼證);
(4)有效工資基金手冊、退休人員基金手冊(機關、事業提供)及參保登記前12個月份工資發放花名冊(財務原始憑證);
(5)養老保險費繳費憑證(省社保局及省機關社保局核發);
(6)參保單位登記表;
(7)參保人員參保登記材料(參見新增單位參保人員);
(8)與省醫保中心簽訂的小額支付系統借記結算方式協議。
3、 辦理程序
(1)單位提交完整、齊全、真實的參保登記材料;
(2)省醫保中心受理、審核無誤,打印《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花名冊》,單位核對無誤并簽名蓋章交回省醫保中心,簽訂小額支付系統借記結算方式協議;
(3)省醫保中心將核對無誤的《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花名冊》交制卡部門制卡;
(4)次月省醫保中心托收基本醫療保險費后,單位醫療保險正式生效;
(5)次月25日后,單位經辦人員到省醫保中心領取醫保卡、病歷本,分別繳納工本費25元、2元。
繳費申報
(一)繳費基數核定
1. 單位按其職工(含在編及非編)月工資總額的8%,個人按其月工資總額的2%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工資總額的構成以國家統計局規定為準。繳費基數不得低于福州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均勻工資的60%,最高不超過福州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均勻工資的300%。未按時申報年度繳費基數的暫按該單位上月繳費基數的110%繳費。新參保職員,應預交1個月醫療保險費作為啟動基金。退休職員不繳費。
2. 靈活就業職員參(續)保的,以福州市上年度在崗職工均勻工資的10%為基數(失業職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不得低于60%),每年一次性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政府有關部分未公布福州市上年度職工均勻工資時,按前一年度的110%確定繳費基數。
3. 單位欠繳基本醫療保險費,將凍結其所有職員(含退休職員)統籌基金支付待遇。
4. 年度繳費基數申報,需提供以下材料:
①機關事業單位及事業工改企業:單位有效證件(組織機構代碼證、機關事業單位登記證、法人代碼證、工資基金手冊)、增資后的工資發放明細表、工資申報軟盤以及加蓋單位公章的在職職工工資打印清冊、加蓋社保(上級主管門)公章的退休職員退休金調整花名冊或退休金(養老金)總額的審批件。
②行業單位:單位有效證件(營業執照等)、上一年度12個月份工資發放明細表、工資申報軟盤以及加蓋單位公章的在職、退休工資打印清冊。
③實行企業化治理單位:每年應對申報繳費基數與實際發放基數的差額進行特別申報,多退少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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