嘗試大病提取住房公積金,靠不靠譜?是否可行?生命權是否應該高于居住權?記者采訪了南通大學管理學院社會工作系主任錢雪飛教授。她表示,“不能拆東墻補西墻。中國的社會特別需要注意保持制度建設的嚴肅性、權威性。專款專用應是制度原則之一。 ”
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規定,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該制度是國家法律規定的重要的住房社會保障制度,具有強制性、互助性、保障性。職工個人繳存以及單位為其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實行專戶存儲,歸職工個人所有。
錢教授認為,公積金制度是國家保障老百姓居住權的一項舉措,是一種保險制度。既然是保險制度,就應更加注重各自的制度建設與完善。住房公積金和醫療保障體系二者是車走車路、馬走馬路的并行關系,沒有交叉點,不應該出現互補性。“對于大病醫療的問題,我認為,一方面應通過大病醫療保險制度來加以解決,還可通過鼓勵和扶持個人增加大病商業保險的方式,來提升自己的抗風險能力;另外一方面,大病風險的降低,還可以通過醫療保險制度本身的設計來完成,如提高保險金額,擴大保險投保人群,報銷的數額上根據大病的程度做更多的調整,如看病費用達到一定的數額后,隨著費用的增加,報銷比例遞增等等。 ”錢教授表示,“對于大病提取住房公積金的嘗試與生命權與居住權誰優先,我認為并非同一層次的問題。因為生命權應該包括諸多方面,保證公民的居住權也是其中之一。而住房公積金個人所有的性質,決定了‘大病提取’住房公積金實質上是舍棄自己的居住保障資金來給自己治病,這本身就是一種損害生命權的做法。 ”
近而立之年的陸女士是一家私營企業的負責人,對于是否能推行這一政策,她有著自己的看法。“我認為應該根據人群來區分。有的人公積金繳存本就很少,這類人存繳的公積金本身就不足以購房。這類人如果生了大病,我認為應該讓他們把錢提出來先用。 ”
身為公務員的袁女士認為,對此問題要從兩個方面來看。“如果從遵守政策法規的角度,我覺得公積金的使用有其專門的規范要求,應該只能用于房屋方面的用途;如果從人道主義的角度來看,既然公積金就好比存在銀行里的錢一樣,當老百姓確實遇到大病時,應設置一種途徑讓他提取。 ”
在一家國有企業工作的范先生認為,“公積金既然是自己的錢,應該有支配的權利,尤其是涉及到健康問題時,也許這就是救命的錢啊。人都沒命了,還要錢干什么?關鍵還是要完善我們的大病醫療制度。如果保障到位了,那也許就不會有人再打這筆錢的主意了。 ”
公積金是否可以他用,目前來說還是眾說紛紜,從根本上來說,還是要提高社會保障水平,提高老百姓的生活水平,才能夠真正解答這個問題。如果你還有其他有關南通住房公積金的問題需要咨詢的話,歡迎關注開心保網南通住房公積金專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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