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購買、建造、翻建、大修具有產權的自住住房的;
2.離休、退休和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
3.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4.出境定居的;
5.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6.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10%的;
7.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8.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9.農村進城務工人員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
10.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未再就業3年以上(含3年)的;
11.職工本人、配偶及其直系親屬患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
12.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具有產權的自住住房的,在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積金賬戶存儲余額不足時,可以提取其直系親屬的住房公積金賬戶存儲余額。
13.職工償還購房貸款的,只能提取職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積金賬戶存儲余額。
14.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10%的,在提取職工本人的住房公積金賬戶存儲余額不足時,可以提取其同住直系親屬的住房公積金賬戶存儲余額。
注:滿足上述條件之一即可。
申請人已辦理委托支取劃付業務,但貸款尚未發放入賬的,在其貸款入賬后當月或次月3日(遇節假日順延),辦理首次支取劃付結算;
申請人在貸款發放入賬以后辦理的委托扣款支取劃付業務的,簽訂《住房公積金委托扣款、支取劃付申請(撤銷)審批表》的當月或次月3日(遇節假日順延),辦理首次支取劃付結算;
除前述規定外,在貸款期內,青島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以后的每年1月3日(遇節假日順延)、7月3日(遇節假日順延)集中辦理支取劃付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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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按照“管委會決策、公積金中心運作、銀行專戶存儲、財政監督”的原則,青島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主要負責編制、執行住房公積金的歸集、使用計劃,記載職工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使用等情況及住房公積金的核算,審批住房公積金的提取、使用,負責住房公積金的保值和歸還,編制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等。
近年來,青島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市委、市政府的領導下,在有關部門的支持下,不斷完善住房公積金制度,合理調度使用資金,為青島市的房地產產業和總體經濟發展做出了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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