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6月1日(稅款所屬期)起,單位和個人分別在不超過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12%的幅度內,其實際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允許在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單位和職工個人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月平均工資不得超過15654.8元。單位和個人超過上述規定比例和標準繳交的住房公積金,應將超過部分并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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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2014年7月1日起,各住房公積金繳存單位(以下簡稱單位)應當調整并執行調整后的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以下簡稱繳存基數),繳存基數為2013年度職工個人月均工資總額。
(二)調整后的繳存基數不得超過本市統計部門公布的2013年度全市在崗職工月均工資的5倍,即不超過26091元(2013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5218.25元×5倍)。職工月均工資總額(實行年薪制的按月均分)未超過上述限額的,以實際月均工資總額作為繳存基數;超過上述限額的,以該限額作為繳存基數。調整后的繳存基數不得低于1600元。2014年7月1日前繳存基數低于1600元的,自2014年7月1日起將自動調整為1600元。
(三)自2014年7月1日起,單位可以根據自身實際情況調整一次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以下簡稱繳存比例)。
(四)調整后的繳存基數和繳存比例執行期限為2014年7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2014年7月1日至調整當月之間少繳部分的住房公積金,單位在調整后應予以補繳。
調整辦理程序
(一)已使用數字證書(密鑰)的單位可以通過數字證書在我中心網上辦事大廳辦理繳存基數和繳存比例調整手續。
(二)未使用數字證書(密鑰)的單位可以在本市住房公積金業務網點辦理繳存基數和繳存比例調整手續。
三、其他事項
(一)本次繳存基數和繳存比例調整業務自2014年7月1日起開始辦理。繳存基數和繳存比例均需要調整的,單位可同時申請辦理調整手續。
(二)單位在調整本單位職工的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繳存比例時,應告知職工本人,接受職工監督,維護職工合法權益。
以上是深圳住房公積金個稅扣除標準的相關情況,如果還有其他疑問的話,請關注開心保網深圳住房公積金專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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