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成都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發布了《關于醫療保險關系轉移和接續有關問題的通知》,就成都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非城鎮戶籍從業人員綜合社會保險之間的保險關系相互轉移銜接辦法進行了規定。
成都市醫保局局長劉德成表示:“通過辦法,能實現三種制度的對接和轉移,讓不同人群、不同時間、不同狀態下都可不間斷地享受醫療保障,真正實現全覆蓋。”他舉例說,嬰兒一出生就可參加居民醫保,工作后可參加職工醫保,如果失業了,沒能力參加職工醫保,還可以參加城鄉居民醫保。
特別提醒:保險變化待遇以有效期起始為準
參保人員住院期間保險關系發生變化,保險待遇以保險關系變化后的醫療保險待遇有效期起始時間為準,按規定分段計算。
城鎮職工--城鄉居民
在用人單位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非本市戶籍在本市參保時間累計滿三年)的人員,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后,應以個體身份繼續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符合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條件的,也可以在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繳費時間內,到戶籍所在地接續參加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在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生效前,可以個體身份繼續繳納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直至當年12月31日中止。原繳費年限予以保留,個人賬戶余額繼續使用。
參加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人員,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后,應隨用人單位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門診定額補助繼續使用。連續繳納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滿12個月以后入院發生的住院醫療費,享受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待遇。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繳費時間不足12個月的,在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有效期內,享受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中止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關系的參保人員,在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有效期內,繼續享受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城鎮職工--非城鎮戶籍從業人員
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非城鎮戶籍從業人員轉入綜合保險,應中止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關系,原繳費年限予以保留,個人賬戶余額繼續使用。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繳費時間與綜合保險繳費時間合并計算連續繳滿6個月的,按規定享受綜合保險醫療待遇。
參加綜合保險的人員轉入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其綜合保險繳費年限予以保留,個人賬戶余額繼續使用。綜合保險繳費時間與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繳費時間合并計算連續繳滿12個月后入院發生的住院醫療費,按規定享受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城鄉居民--非城鎮戶籍從業人員
參加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非城鎮戶籍從業人員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后,應隨單位參加綜合保險,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門診定額補助繼續使用。重復保險期間入院發生的住院醫療費用,綜合保險繳費時間滿6個月的,按規定享受綜合保險醫療待遇;綜合保險繳費不足6個月,在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有效期內,享受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參加綜合保險的人員,符合參加本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條件的,應在戶籍所在地參加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在綜合保險和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有效期內發生的住院醫療費,享受綜合保險醫療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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