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況不能享受東莞醫療保險待遇?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得享受醫保待遇:
1、因本人故意行為如自傷、斗毆、吸毒酗酒、無證駕駛車輛、船舶等或因本人違法違規行為造成傷病的;
2、屬于生育(符合申領生育醫療待遇及屬于生育引起疾病的除外)、工傷、交通、醫療事故的;
3、施行美容或對先天性殘疾進行非生理功能需要矯正的治療;
4、屬于預防保健、康復、療養的;
5、出國及赴港、澳、臺地區期間因病就醫的;
6、超出基本醫療保險支付范圍的;
7、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不屬于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的。
參保人有下列就醫就診行為之一的,不得享受醫保待遇:
1、不能出示有效身份證明材料就醫;
2、將自己的社保卡轉接他人使用、冒用他人證件或故意偽造、涂改處方、診斷證明及其他有關材料;
3、病情未達住院指征,參保人要求住院;
4、因參保人自行提出不符合基本醫療原則的診療要求而發生的醫療費用;
5、自行到指定門診就醫點以外的醫療機構門診就醫(不包括符合規定的門診搶救及急診)。
東莞綜合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的繳費標準及待遇標準是什么?
繳費標準
(二)綜合參保人除享受上述各項待遇外,還可享受什么待遇?
1、個人賬戶待遇:個人賬戶用于支付參保人門診及符合規定的基本醫療費,超支不補。參保人憑“東莞市社會保險卡”在定點醫藥機構就醫夠藥可劃卡消費。
參加綜合基本醫療保險的職工,個人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全部劃入個人賬戶。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按職工年齡劃入個人賬戶:45周歲以下,按本人繳費工資2%劃入;45周歲以上(含45周歲),按本人繳費工資2.3%劃入;按月領取養老金人員按本單位職工平均工資的4.5%劃入。
2、補充醫療保險補助:參保人參加補充醫療保險第七個月起,符合有關規定的住院基本醫療費用,補充醫療保險基金俺以下比例給予補助:
a、社保報銷金額超過5萬元,不足或等于10萬元的部分,補充醫療保險基金補助20%;超過10萬、不足或等于15萬元得部分,補充醫療保險基金補助30%;
b、超過基本醫療保險年度最高支付限額的基本醫療費補助比例如下:
補助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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