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8月,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衛生部、財政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民政部、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30日正式公布《關于開展城鄉居民大病保險工作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意見》指出,近年來,隨著全民醫保體系的初步建立,人民群眾看病就醫有了基本保障,但人民群眾對大病醫療費用負擔重反映仍較強烈。開展城鄉居民大病保險工作,是在基本醫療保障的基礎上,對大病患者發生的高額醫療費用給予進一步保障的一項制度性安排,目的是要切實解決人民群眾因病致貧、因病返貧的突出問題。
《意見》指出,開展城鄉居民大病保險工作要堅持以人為本,統籌安排;堅持政府主導,專業運作;堅持責任共擔,持續發展;堅持因地制宜,機制創新的基本原則。政府負責基本政策制定、組織協調、籌資管理,并加強監管指導。商業保險機構利用其專業優勢,支持商業保險機構承辦大病保險,發揮市場機制作用,提高大病保險的運行效率、服務水平和質量。同時,強化社會互助共濟的意識和作用,形成政府、個人和保險機構共同分擔大病風險的機制。
上海醫保大病保險的適用范圍
(一)《醫療保險辦法》所稱的用人單位,包括國家和本市規定的中央及外省市在滬單位。
(二)《醫療保險辦法》所稱的職工包括:
1、在職職工按國家和本市規定辦理退休、退職手續的人員;
2、受長期撫恤的在鄉二等乙級以上革命傷殘軍人;榮軍院的革命傷殘軍人;退休后由民政部門發放退休金的人員;在軍隊工作但是沒有軍籍的退休人員;軍隊退休回滬安置人員、
3、用人單位中的職工不包括征地養老人員、精簡回鄉人員、外籍人員及港、澳、臺人員等。
醫療保險費的繳納和醫療保險待遇的享受
(一)用人單位應當在每月規定的期限內,到區、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地方附加醫療保險費(以下簡稱醫療保險費),繳費基數和繳費年度與基本養老保險一致。
(二)從按規定繳納了醫療保險費的次月起,職工在領取醫療保險憑證后,可享受由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以下簡稱統籌基金)和地方附加醫療保險基金(以下簡稱附加基金)支付醫療費等《醫療保險辦法》規定的醫療保險待遇(以下統稱醫療保險待遇),以及使用個人醫療帳戶資金。
(三)應當繳納醫療保險費的用人單位和職工,未繳費或者未足額繳費的,自次月起職工停止享受醫療保險待遇。用人單位和職工在足額補繳醫療保險費的次月,職工恢復醫療保險待遇,停止待遇期間所發生的醫療費用,由用人單位負擔。
您的信息僅供預約咨詢所用,不泄露至
任何第三方或用于其他用途。
正品保險
國家金融監督快捷投保
全方位一鍵對比省心服務
電子保單快捷變更安全可靠
7x24小時客服不間斷品牌實力
12年 1000萬用戶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