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保險的繳費年限不僅僅關系到職工要繳納的數額問題,同時也關系到職工能不能正常享有相關保障的問題。職工醫療保險繳費年限是多少?如何規定?
首次參加廣州市職工社會醫療保險的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納職工社會醫療保險費滿十五年且在本市累計繳費滿十年的,可以不再繳納職工社會醫療保險費,享受相應的職工社會醫療保險待遇;累計繳納職工社會醫療保險費未滿十五年的,繼續參保繳費滿十五年且在本市累計繳費滿十年后,可以不再繳納職工社會醫療保險費,享受相應的職工社會醫療保險待遇。該條例實施前已參加本市職工社會醫療保險的職工,累計繳納職工社會醫療保險費滿十年且在本市累計繳費滿十年的,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后,可以不再繳納職工社會醫療保險費,享受相應的職工社會醫療保險待遇。
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為何規定最低繳費年限?
在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中設置最低繳費年限,即規定每一個參保人及其所在用人單位必須依法繳納足夠年份的醫療保險費,才能在退休后免繳保險費而享受醫療保險待遇。這將有利于用人單位及其職工及時參保和連續繳費,有利于參保人之間的公平,也有利于醫療保險資金的籌集。同時,還有利于社會醫療保險各制度之間的銜接與協調。目前,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均采用終身繳費制,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規定退休后不再繳費卻可以享受醫療保險待遇。這也是導致職工與城鄉居民(農民和城鎮非就業居民)之間的醫療保障待遇差距過大的一個因素。從長遠發展趨勢看,社會醫療保險目前的三個制度(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必將走向統一,因此,必須朝著這個方向在醫療保險待遇和繳費等方面逐步推進。確定一個合理的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最低繳費年限,適當增加職工的繳費,符合社會醫療保險發展趨勢。
國家規定的用人單位職工的醫療保險繳費年限
2012年11月1日前辦理退休的,其實際應繳費年限應為2007年11月至其退休時間。2012年11月1日前應當繳費而未繳費或中斷繳費的,可以按照歷年核定的繳費基數辦理醫療保險補繳費。
對辦理退休時,不足實際應繳費年限的,按照退休時繳費基數及所差實際繳費年限一次性補繳基本醫療保險費,補齊實際應繳費年限。2012年11月1日后辦理退休的,其實際繳費年限應滿5年。應當繳費而未繳費或中斷繳費的,可以按照歷年核定的繳費基數辦理醫療保險補繳費。對辦理退休時,實際繳費年限不足5年的,按照退休時繳費基數及所差實際繳費年限一次性補繳基本醫療保險費,補齊5年實際繳費年限。
用人單位中職工在辦理退休時,實際繳費年限符合以上規定,但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核定的醫療保險視同繳費年限及其實際繳費年限,合計男不滿25年、女不滿20年的,按照退休時繳費基數及所差年限一次性補繳基本醫療保險費,補繳以后按照規定享受相應的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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