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是代表市政府管理全市住房公積金的管理機構,是不以營利為目的的獨立的事業單位,直接隸屬市政府,負責全市市區包括市屬縣(市)和中、省直系統住房公積金的歸集、使用、支付、核算和編制使用計劃等管理工作。
哈爾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官方網站上內容豐富,各項國家、地方政策通知應有盡有,隨時更新,要想了解最新哈爾濱住房公積金的相關信息,市民們可登錄該網站進行查詢和業務辦理。不知這些政策、通知你了解了沒有?
一、關于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金、養老保險金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
根據國務院統一部署,各地相繼出臺了住房制度、醫療保險制度和養老保險制度等改革的實施方案。現對改革制度涉及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金、養老保險金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通知如下:
1、企業和個人按照國家或地方政府規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金機構實際繳付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金、基本養老保險金,不計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免予征收個人所得稅。超過國家或地方政府規定的比例繳付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金、基本養老保險金,應將其超過部分并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
2、個人領取提存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金、基本養老保險金時,免予征收個人所得稅。
3、企業以現金形式發給個人的住房補貼、醫療補助費,應全額計入領取人的當期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但對外籍個人以實報實銷形式取得的住房補貼,仍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1994]財稅字第020號)的規定,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4、本通知從1998年1月1日起執行。原政策規定與本通知相抵觸,按本通知規定執行。
二、哈爾濱市住房公積金歸集管理規定
1、本市行政區域內下列單位及其在職職工應繳存住房公積金:
(1)國家機關、事業單位;
(2)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
(3)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
(4)外商投資企業,港、澳、臺投資企業;
(5)哈爾濱市勞務派遣人員;
(6)進城務工人員。
城鎮個體工商戶、靈活就業人員可以自愿繳存住房公積金。
2、在職職工是指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或經勞動保障部門認定形成事實勞動關系條件的在崗職工,外籍及港、澳、臺人員除外。
3、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和職工所在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屬于職工個人所有。
4、新設立的單位,應當自注冊或批準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內,持下列材料到所在轄區管理中心辦事處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和賬戶設立手續:
(1)《住房公積金單位建戶審批表》和《公積金個人建賬明細表》;
(2)單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及單位經辦人的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3)單位組織機構代碼證(正本)原件及復印件;
(4)企業單位提供《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
(5)民辦非企業單位提供《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
5、單位錄用新職工和調入職工,應當自正式批準錄用或者批準調入職工之日起30日內,持《公積金個人賬戶變更申請書》,到管理中心為尚未設立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職工辦理賬戶設立手續;單位新調入職工原單位有公積金賬戶的到管理中心辦理賬戶轉移手續,無住房公積金賬戶的按單位錄用新職工設立個人賬戶。
6、繳存基數的計算口徑按照國家統計局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統制字〔1990〕1號)的有關規定執行。新參加工作的職工,自參加工作第二個月發工資之日起繳存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按照本人第二個月的工資乘以規定的繳存比例核定。單位新調入的職工,自調入單位發放工資之日起繳存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按照本人當月工資乘以規定的繳存比例核定。
單位和職工按照不低于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的8%比例繳存住房公積金,最高可以達到12%。2001年1月1日實行住房分配貨幣化以后參加工作的職工,單位按照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的25%比例繳存,職工按照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的15%比例繳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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