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保險是為補償疾病所帶來的醫療費用的一種保險。職工因疾病、負傷、生育時,由社會或企業提供必要的醫療服務或物質幫助的社會保險。如中國的公費醫療、勞保醫療。中國職工的醫療費用由國家、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以減輕企業負擔,避免浪費。發生保險責任責任事故需要進行治療是按比例付保險金。
醫療保險要交多少年一般不同的地方有不一樣的規定,福建的醫療保險交納時間為25年。
根據《福建省人民政府貫徹國務院關于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的通知》(閩政[1999]15號)精神,經省政府研究同意,在各地實施基本醫療保險后,參保人員退休時 ,未達到規定繳費年限的應補交基本醫療保險費。 參保人員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時繳費達不到25年,又不補交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個人帳戶不再記入,并停止享受統籌基金支付的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濟南市的規定是(各地大同小異):參保人達到退休年齡,享受退休人員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的累計最低繳費年限為:男滿30年、女滿25年。
未達到最低繳費年限的,用人單位和參保人以辦理退休手續時的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一次性補足所差月份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后,方可享受退休人員的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未補足前,個人賬戶金可以繼續使用,但暫停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醫療保險累計繳費年限 = 醫療保險實行后個人實際繳費年限 + 醫保視同繳費年限;
醫保視同繳費年限 = 醫療保險實行前養老保險實際繳費年限 + 養老保險視同繳費年限(養老保險實行前國家規定的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
《社會保險法》第27條規定,“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達到國家規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未達到國家規定年限的,可以繳費至國家規定年限。”
目前,我市參保職工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最低年限為滿25年,且在我市實際繳費年限不得低于5年。2002年12月31日前符合國家規定的連續工齡視同繳費年限。
繳足最低年限仍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職工應當繼續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未繳足最低年限的,必須以上年全市職工平均工資為基數,按照8%比例一次性繳足基本醫療保險費,其費用全部納入統籌基金。
靈活就業人員醫療保險達到退休時享受醫療保險待遇的條件:2000年12月1日以前已參保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參加基本醫療保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辦理退休手續時,2003年元月1日以后單位繳費時間不計算繳費年限的,繳納基本醫療保險實際連續繳費年限不得少于10年;2003年元月1日以后單位繳費時間計算繳費年限的,繳納基本醫療保險實際連續繳費年限不得少于15年;2000年12月1日以后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參加基本醫療保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基本醫療保險實際連續繳費年限,男性不少于30年,女性不得少于25年;繳費年限不足的,應在其辦理退休手續時,以當地上年度退休人員平均醫療費為基數,以自然年度計算,每年按10%的遞增率,一次性補足年限的基本醫療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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