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責條款是指當事人約定的用以免除或限制其未來合同責任的條款。免責條款常被合同一方當事人寫入合同或格式合同之中,作為明確或隱含的意思要約,以獲得另一方當事人的承諾,使其發生法律效力。就其本意講是指合同中雙方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或格式合同提供者提供格式合同時,為免除或限制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責任而設立的條款。
平安交通意外傷害保險條款鐘的免責條款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險人身故、殘疾、住院或醫療費用支出的,本公司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投保人對被保險人的故意殺害、故意傷害;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傷、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強制措施或自殺,但被保險人自殺時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除外;
(三)被保險人毆斗、醉酒,主動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險人酒后駕駛、無合法有效駕駛證駕駛,或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車;
(五)戰爭、軍事沖突、暴亂或武裝叛亂;
(六)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
(七)被保險人因妊娠(含宮外孕)、流產、分娩(含剖宮產)導致的傷害;
(八)椎間盤突出癥(包括椎間盤膨出、椎間盤突出、椎間盤脫出、游離型椎間盤等類型,由此導致的身故、殘疾除外) ;
(九)被保險人因醫療事故、藥物過敏或精神和行為障礙(依照世界衛生組織《疾病和有關健康問題的國際統計分類(ICD-10) 》確定)導致的傷害;
(十)被保險人未遵醫囑,私自使用藥物,但按使用說明的規定使用非處方藥不在此限;
(十一)細菌或病毒感染(因意外事故導致的傷口發生感染者除外) ;
(十二)被保險人從事潛水、跳傘、攀巖、蹦極、駕駛滑翔機或滑翔傘、探險、摔跤、武術比賽、特技表演、賽馬、賽車等高風險運動;
(十三)被保險人違反承運人關于安全乘坐的規定。
發生上述第一項情形導致被保險人身故的,本合同終止,本公司向受益人退還本合同的未滿期凈保險費。發生上述其它情形導致被保險人身故的,本合同終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還本合同的未滿期凈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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