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基金是百姓的“救命錢、養命錢”,要收好、用好、管好每一分錢。本文對現行社保基金財務制度進行了探討。針對社保基金財務制度在實施中存在問題通過調研提出的觀點社保基金財務制度是指為了保障保險對象的社會保險待遇,按照國家法律、法規,由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分別按繳費基數的一定比例繳納以及通過其它合法方式籌集的專項資金,包括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等。
社會保險基金是指為了保障保險對象的社會保險待遇,按照國家法律、法規,由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分別按繳費基數的一定比例繳納以及通過其他合法方式籌集的專項資金。
制度的實施對防范社保經辦機構擠占挪用社保基金起到了一定作用
使社保經辦機構大額挪用、出借社保基金財務制度等現象得到了遏制,但對小額多期挪用仍缺乏制約。因為社保經辦機構完全可以通過向財政部門虛列用款計劃,惡意套取社保基金財務制度,或者直接截留社會保險費收入,利用收入戶、支出戶來挪用社保基金財務制度。
制度的實施將原來擠占挪用社保基金只發生于社保經辦機構環節變成現在的社保經辦機構和財政部門兩個環節,并產生了新的控制漏洞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基金財務制度監督司一位官員說:“個別地方領導搞工程,見社保基金有錢,一句話就拿來,有關部門既不敢頂,也不向上級反映,幾百萬甚至幾千萬就被挪作他用。”目前發現的擠占挪用社保基金事件多是當地政府行為。現在,各項財政資金都歸當地財政部門國庫科室管理,各個險種的社保基金財務制度也都存于財政部門國庫科室開設的同一銀行賬戶,為挪用基金財務制度提供了方便,且一旦挪用,又很不容易暴露。
制度的實施不利于財政部門對社保基金實行有效監督
首先,財政部門對社保基金財務制度的監督,力量都放在對存入財政專戶的社保基金的直接管理上,而對社保經辦機構的社保基金財務制度、支付環節卻疏于監管,也無力監管……其次,財政部門直接參與對社保基金的日常管理,成了又當運動員又當裁判員,喪失了其原有的監督地位的獨立性,影響了其對社保基金監督的客觀、公正。
制度的實施造成了社會保險日常工作效率低下,單說每月財政專戶向支出戶撥付基金一筆業務
以筆者所在地級市養老保險金為例,首先,社保經辦機構編制用款計劃報財政局社保科,社保科經辦人員審核后報社保科科長,社保科科長審批后報主管局長,主管局長審批后轉國庫科,國庫科經辦人員審核后報國庫科科長,國庫科科長審核后交國庫科經辦人員簽發支票,最后由社保經辦機構會計轉支票。盡管財政部門各科室都竭力配合,但由于程序太繁瑣,費時費力,影響了養老金的按時發放。其五,制度的實施不利于社保基金財務制度的保值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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