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廣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日前起草了《關于我市住房公積金貸款有關問題的通知》,并對《廣州住房公積金貸款實施辦法》進行了修訂。
值得注意的是,《廣州住房公積金貸款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將貸款職工的誠信記錄作為貸款審批的重要依據。此前對于公積金貸款,有明確的規定:即凡有6次以上住房貸款不良記錄的均不批公積金貸款,其申請將會作退件處理。根據意見稿規定,對于出現下列情況的職工,不予貸款或限制貸款:
1、以欺騙手段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存儲余額的職工,在全額退款2年之后才可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情節嚴重的,在全額退款5年之日起才可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可貸額度不超過正常申請額度的50%;
2、住房貸款有累計逾期6期以上(含6期)記錄的職工,在貸款結清2年之日起才可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情節嚴重的,在貸款結清5年之日起才可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3、提供虛假資料騙取貸款的職工,公積金中心將保留不良誠信記錄5年,其間不受理其住房公積金貸款申請;情節嚴重的,追究其法律責任。
套取公積金是違法行為
住房公積金提取是有限制性的,認為住房公積金是職工自己的錢,為什么不能隨意支取?住房公積金是個人和單位共同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在權屬上歸職工個人所有;但它的專用性和強制性決定了它與銀行儲蓄有著根本的區別,住房公積金行使個人所有權是限制性所有權,職工對住房公積金的占有、使用、處分的權利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住房公積金管理條理》明確規定了它的使用范圍,只有在符合規定的情況下職工才可支取。如果可以隨意支取就不可能建立起長期住房儲金,也不可能建立政策性住房金融體系。
部分單位公積金繳存較早,職工不斷積累的公積金帳戶資金數目已相當可觀,出現了個別公積金繳存職工在不符合支取條件的情況下,偽造有關手續支取住房公積金的問題。一是個人偽造《房屋所有權證》、購房合同、購房發票等材料到管理部辦理本人住房公積金提取;二是先假意同開發企業簽定購房合同,提取公積金后再退房。上述行為均屬于違法行為。 第一種屬于購房材料虛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偽造、變造或者買賣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的公文、證件、證明文件、印章,都應受到相應的處罰;第二種屬于購房行為虛假,管理部將堅決追回被套取的公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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