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出臺的《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已經于今年11月1日正式實施。社會保險的繳納及管理不僅牽涉到億萬勞動者的切身利益,對企業的管理和運行更是有著重大影響。那么,新規當中究竟有哪些新的規定?這些規定將對勞動者及用人單位產生什么樣的影響……
進一步明確社保范圍 工傷險生育險也必繳
之前的《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規定社會保險費“是指基本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和基本醫療保險費”,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不包括在內,但隨著《社會保險法》的頒布和實施,社會保險的范圍已明確將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納入進來,因此此次規定明確了社會保險的范圍,即基本養老保險,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和生育保險,用人單位必須按規定繳納五險。
需要指出的是,有些地區社保部門要求五險同時繳納,而有些社保部門沒有這樣的要求,各地操作不一,但無論社保部門是否要求五險同時繳納,用人單位繳納的險種,至少應該包括這五種。
保障職工繳費知情權 社保明細須職工簽字
《規定》第5條第1款:職工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為申報。代職工申報的事項包括:職工姓名、社會保障號碼、用工類型、聯系地址、代扣代繳明細等。第2款:用人單位代職工申報的繳費明細以及變動情況應當經職工本人簽字認可,由用人單位留存備查。
現在,有相當多的用人單位,已經采用了這個辦法,這樣可以有效避免和降低用人單位的用工風險。需要提醒用人單位注意的是,每年在核算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收入的時候,一定要有勞動者的簽字確認,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煩。
明確單位代扣代繳義務 單位不履行義務屬違法
《規定》第11條第1款: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依法履行代扣代繳義務時,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干預或者拒絕。第2款: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代繳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責令其限期繳納,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滯納金。用人單位不得要求職工承擔滯納金。
規定賬戶余額不足繳費 單位必需提供相應擔保
《規定》第21條:經查詢,用人單位賬戶余額少于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或者劃撥后用人單位仍未足額清償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要求用人單位以抵押、質押的方式提供擔保。該條規定了用人單位賬戶余額不足情況下如何處理。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要求抵押、質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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