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經試點6年的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有可能會在近期迎來一個新的轉機嗎?
日前,甘肅省啟動環境污染強制保險試點工作,將危險化學品生產、易發生污染事故、重金屬冶煉等6大類高危行業和重點區域共1435家企業列入試點。
2013年2月,國家環保部和中國保監會聯合發布《關于開展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明確三類企業必須強制投保社會環境污染強制責任險,否則將在環評、信貸等方面受到影響。甘肅省和河北省率先表態推行。
據了解,目前甘肅省已經確定了“中介+保險”的運作模式,由經紀公司單人咨詢機構,負責市場調研、問卷調查、部門協調、方案擬定等。力爭年內投保率達到70%。
經濟學家“上書”引入環污險
從“自愿”到“強制”試點,環污險已經走了6年。這6年,可謂步履蹣跚。力在減輕企業負擔的環污險一直“叫好不叫座”,實施效果并不明顯。各試點地區的企業參保積極性不高,甚至有的地區參保率有逐年下降的趨勢。
“法律的不健全是導致環污險推廣困難的主要因素。這次兩部委發文,明確了環污險的強制性,說明我國的環污險制度已經進入到一個關鍵的轉折時期。”華泰保險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泰保險” )責任險高級核保人王磊告訴時代周報記者。
在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中國環境資源法學研究會常務理事周珂看來,強制環污險作為減輕企業負擔的社會保險制度,有利于企業的創新發展,促進高耗能高污染企業的淘汰和轉型。對抵御環境風險,減少污染損害來說當然是好事情。但環污險入法時機還不成熟,政府應該加強政策指引,把環污險的強制行為推動到自愿行為。在實施過程中自然形成的內部規范,從而推動環污險立法。
2006年11月,中石油吉林石化公司雙苯廠發生爆炸事故,事故產生苯、苯胺和硝基苯等有機物流入松花江,直接危及沿岸居民的飲水安全,造成影響國內外的重大環境污染事件。但按照現行法律,環保部門能對這家企業開出的最大罰款額度只有100萬元,這個數字相對中央和地方政府為阻隔污染惡化,以及后期投入的治理費用來說,簡直就是杯水車薪。這一事件直接引發了一批環境經濟學家“上書”環保部,建議引入國外已經成熟的“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度”。
“在過去,如果發生重大環境污染事故,在巨額賠償和污染治理費用面前,事故企業只得被迫破產或采取其他方法逃避責任,受害者往往得不到及時的補償救濟,造成的環境破壞只能由政府花巨資來治理。但如果企業參加了環境污染責任保險,一旦事故發生,由保險公司及時給被害者提供賠償,企業避免了破產,政府又減輕了財政負擔。”周珂向時代周報記者分析。
再以2010年震驚全國的紫金礦業(601899,股吧)的污染事件為例,紫金礦業當時并不屬于環污險試點范圍。污染事故發生后,按照《水污染防治法》等相關法律,環保部門只能最高開出100萬的罰單。雖然最高人民法院對紫金礦業判處3000萬元的罰金,但這只是個個案。
早期推行投保頻遇冷
環污險試點開始后,很快就有投保企業嘗到了甜頭。2008年9月28日,湖南省株洲市昊華公司發生氯化氫氣體泄漏事件,導致周邊村民的農田受到污染。由于這家企業投保了環污險,很快保險公司就將1.1萬元的補償款送到了120多戶村民的手中。
但這之后,環污險的發展狀況并不盡如人意。資料顯示,最早試點的江蘇省蘇州市和廣西壯族自治區情況都不容樂觀。
蘇州自2010年開始推行環境污染責任險。數據顯示,近3年投保環境污染責任險的企業數量、總保額和總保費均呈現逐年下降趨勢。投保企業數量由66家減少到59家,總保額由1.32億萬元減少到9850萬元,總保費從309.78萬元減少到183.9萬元。而廣西壯族自治區,2010年只有中國人保財險南寧市分公司承保一筆業務。2011年以來,只有15家公司投保,2012年保費收入111.18萬元,保險金額16553萬元。
早在2008年環保部和保監會就已經試點環污強制險,當時有8個省區市參加了第一批試點。華泰保險是最早試水環污險產品的保險公司。目前,華泰保險在陜西、青島、廣東等地都啟動了環境污染責任險業務。這些省區市也都出臺了相應的方案。
但令人遺憾的是,幾年過去了,投保狀況并不理想。據時代周報記者了解,有外資背景的企業投保的積極性還算高。而內資企業投保主要還是當地環保局牽頭的試點企業,自愿參保的內資企業并不多。
“內資企業的購買意識不強主要有兩方面的原因:一方面是企業不覺得有風險;另一方面則是法律的約束不完善。”王磊認為。
政府買單成慣性思維
2012年12月31日,山西省長治市潞城市天脊煤化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脊化工” )發生苯胺泄漏事故,最終8.7噸苯胺流入濁漳河,污染了山西、河南、河北三省數百公里河道,沿線數百萬人口的生活受到影響,河南省邯鄲市一度發生大面積停水。
天脊化工自2011年開始購買環污險,事故發生后,保險公司立即趕赴現場核定損失,并預付了環污險事故賠償款100萬元。根據天脊化工的投保額,企業最高可獲得600萬元的賠償。
“以前出現保險事故,大部分損失都由政府買單。這也成了一種慣性思維,使企業不愿意了解和參保環污險。讓企業心甘情愿地購買換保險的難度很高,這次多省市試點強制環污險,是個很不錯的契機。”北京京悅律師事務所律師谷小衛告訴時代周報,“投保了環污險,并不意味著企業可以放松環境污染監測。一方面,保險公司會對企業的環境風險進行評估,風險越高保費越高。另一方面,最近”兩高“(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出臺的司法解釋,環境污染可入刑也成為懸在企業負責人頭上的一把”利劍“。”
谷小衛從事保險法務工作多年,在他看來,“環污險推廣的最大阻力還在企業,在企業認識不到風險的時候,有必要采用強制的手段,此次推廣環污強制險試點是一件好事兒。”
盡管設計上有諸多不足,但毋庸置疑的是,企業的態度決定了環污險的推廣。河北一家不愿透露企業名稱的鋼廠經理告訴時代周報記者:“如果不是非買不可,企業是不會考慮參保的。我們在管理上已經很完善了,發生污染事故的概率非常低,買了這個保險就等于把保費直接送給了保險公司。”
盡管河北省也表態推行環污強制險,但該經理表示,目前他們公司還沒有接到這方面的文件,“如果是強制的,那沒有辦法了”。
谷小衛分析,環污險試點情況之所以不容樂觀,是因為其在實際推行過程中面臨重重阻力。“首先是環污險缺乏強有力的法律基礎。由于環境污染成本較低,而環污險大多還是屬于企業自愿投保,企業往往抱著僥幸心理,而有些企業過分自信,認為自己的管理沒有問題而不愿意投保。其次是損害賠償標準不明確。目前中國尚無統一的環境污染損害賠償參考標準,保險公司在勘查、定損與責任認定上存在困難,災害損失風險難以管控,直接影響到環境責任保險的費率確定和產品開發。保險公司對環污險的投入積極性不高。”他說。
周珂對強制環污險有自己的想法,他反對將所有有環境污染風險的企業全部納入環污險的保障范圍。“有些環境污染是企業生產的過程中避免不了的,比如帶有一些環境風險的創新。將這樣的企業納入環污險試點有利于鼓勵企業創新,也符合傳統民法的公平正義的原則。而對那些高耗能高污染的企業,不主張納入環污險試點,應該讓這些企業在競爭中自然淘汰和轉型。”
立法缺失阻礙環污險推廣
“實際上,環污險在國外已經是一項比較成熟的制度。面對環污險實際操作過程中所面臨的問題,他們采取的破解之道,是將環境污染責任保險上升為法律,依靠強制手段去推動工作的開展。”谷小衛介紹。
盡管今年兩部委下發的指導意見中,“環污險試點”已經上升到“強制環污險試點”,但谷小衛認為這畢竟是一份政策性指導文件,缺乏法律依據。從效力上來說,仍然與國際通行的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立法存在相當大的差距。
盡管環污險在我國由于技術和設計上的不足,才開始蹣跚起步,但在國外已經是一項非常成熟的制度。從國際來看,環境污染責任保險較為典型的模式主要有兩種:一是強制責任保險制度,以美國和瑞典為代表,美國基于有毒物質和廢棄物的處理所可能引發的損害賠償責任,實行強制保險制度。二是以自愿保險為主,強制保險為輔的保險制度,一般由企業自主決定是否就環境污染責任投保,但法律規定必須投保的則強制投保。以英國和法國為代表。
國外很多國家從法律上確立和實施了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度。在美國企業污染環境被視為環境侵權,對這種侵權給予嚴厲懲罰是美國司法體制中比較有特色的一項制度。法院往往判給受害人遠超過其實際財產損失的賠償,防止因處罰力度不夠而使某些財大氣粗的污染企業寧可罰款也不治理的現象發生。
1976年美國《資源保全與恢復法》授權美國聯邦環保局發布行政命令,要求業者就日后對第三人的損害賠償責任和關閉估算費用等進行投保;在有關危險廢物貯存、處理、處置的法規中,強制要求管理者應為在該設施的運行期間內、因危險廢物的管理和操作所造成的對他人人身或者財產的損害購買保險。
綜觀相對比較成功的其他國家的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度,無不從立法上先給予保障。因此有業內人士呼吁,只有立法,環污險才能真正發揮其作用。
對此,周珂有自己的看法:“由于我國的環污險在立法選擇上還比較困難。在這種情況下,政府應加強政策指引,把強制性的環污險逐漸引導到自愿行為,實施成功后,再將其形成的內部規約和制度進行整理,從而自動立法。”
“從國際市場上看,環污險保費是增長最迅速的險種之一,由于環污險的標的是企業依法承擔的法律責任,隨著我國環境立法的改進,公民的環境意識的不斷增強,以及國家政策的引導,短期看,試點地區和參保企業將會越來越多。長期看環污險將會越來越受到重視。”王磊談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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