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醫療保險管理中心簡稱福州醫保,福州醫保緊跟國家相關政策,調整醫療保險出現的問題,適時的出臺利民政策,是福州人民的醫療保障。
福州醫保現就調整我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 建立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大病統籌制度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大病統籌所需資金從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列支,參保居民個人不繳費;支付范圍為現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6萬元以上至14萬元以內(含14萬元),醫保政策范圍內的住院和門診大病醫療費用;統籌基金支付比例為20%。
二、 擴大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門診大病病種范圍
將苯丙酮尿癥、重性精神病人門診藥物治療和兒童先天性心臟病納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門診大病病種范圍。
三、 擴大對困難居民參保個人繳費政府補助范圍
將所需個人繳費由政府給予補助的對象范圍由現行規定的低保對象、重度殘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擴大到低收入家庭的未成年人。
四、 調整城鎮居民住院和門診大病統籌基金支付比例
用人單位按其職工工資總額的8% 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職工個人以其月工資額的2% 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繳納基本醫療保險基數不得低于福州市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70%(自謀職業人員為60%),最高不超過福州市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300%2008年7月-2009年6月按以下標準調整繳費計算基數。
1、繳費年限不足25年月補繳標準:199.58(基本醫保);169.65元(大病統籌)。
2、月繳費基數:最高:5987.49元;最低:1397.08元(基本醫保),1197.50元(大病統籌)。
3、流動職工月繳費標準:119.75元。
4、退休人員預留10年醫療保險費標準為:23950元
1、榕政綜[2007]249號福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福州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行辦法》的通知
2、榕勞醫保[2007]621號《關于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工作若干問題的處理意見》。
辦理條件 具有本市四城區戶籍的老年人、勞動年齡段非從業人員、學齡前兒童、在校學生(由所在學校統一辦理)及長期居住在榕(一年以上)的非從業的港澳臺人員均可參加福州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1、社區統一辦理需提交《福州市城鎮居民參加醫療保險登記匯總表》、《福州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新參保繳費明細表》及由參保人填寫的《福州市城鎮居民參加醫療保險繳費登記表》;學校統一辦理需提交《福州市在校學生參加醫療保險登記匯總表》、《福州市在校學生新參加醫療保險明細表》、《福州市在校學生參加醫療保險續保明細表》及由參保學生填寫的《福州市在校學生參加醫療保險申請表》;以上材料均需加蓋公章.
2、申請人應提交:①本人身份證和戶口簿的原件及復印件(戶口簿須復印首頁和本人頁);②重度殘疾人員還應提供《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原件及復印件;③低保人員還應提供《福建省最低生活保障領取證》原件及復印件(不含農村低保人員);
3、1周歲以內的新生兒由家長攜帶加蓋社區居委會公章的表格及“2”里的材料及任意銀聯卡(用于繳費)自行到醫保窗口當場辦理(①出生后三個月內參保的,從出生當天起享受醫保待遇;②出生后三個月后參保的,從受理之日起享受醫保待遇。享受醫保待遇日期截止到繳費當年度12月31日止)
4、港、澳、臺居民需在本社區常住一年以上方可申請城鎮居民醫保,社區需提供其常住一年以上證明。
昨日來自省人社廳消息稱,福州市擬于2013年1月1日起擴大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的使用范圍。屆時,個人賬戶不僅可在定點藥店買藥,還可以為其親屬繳納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
據悉,根據原來規定,福州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實行統賬結合的管理模式,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按各自的支付范圍分別核算;其中,個人賬戶主要用于結算定點零售藥店購藥費用以及門診、住院時統籌基金支付前后的個人負擔部分;個人賬戶的本金和利息歸個人所有,可以結轉使用和繼承。
為用好用活個人賬戶基金,提高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基金使用效率,減輕參保人員負擔,福州市將于近期出臺新規,以擴大個人賬戶基金使用范圍。
政策調整后,福州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可使用個人賬戶資金在福州市醫保定點零售藥店結算購買藥品 (準字號藥品、中藥飲片)、醫療器械(食藥監械字、藥監械字)、消毒用品(衛消字);在與醫療保險管理中心簽訂繳款協議后,參保人員可以使用個人賬戶資金為其親屬繳納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參保人員可使用個人賬戶結算在市屬以下(含市屬)定點醫療機構健康體檢費用。
您的信息僅供預約咨詢所用,不泄露至
任何第三方或用于其他用途。
正品保險
國家金融監督快捷投保
全方位一鍵對比省心服務
電子保單快捷變更安全可靠
7x24小時客服不間斷品牌實力
12年 1000萬用戶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