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么說《社會保險法》是社會保險領域的基本法呢?因為《社會保險法》的完善保證了我們每個公民基本生活的經濟利益。
社會保險制度是上世紀中葉在西方“福利國家”的基礎上“成熟”起來的,其背景應該是以制造業為主的“大工業”的社會脈絡。某種意義上說,社會保險是與“充分就業”緊密聯系在一起的。
在一些關于社會保障的文獻著作中,社會保險就直接被稱為“與職業相關的社會保障制度”。但是,20世紀80年代以后,由于后工業化和全球化的影響,世界產業結構發生了巨大的變化。
新社會保險法將于2011年7月1日起施行?!渡鐣kU法》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起支架作用的重要法律,是一部著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法律。它的頒布實施,是我國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法制建設中的又一個里程碑,對于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更好地維護公民參加社會保險和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合法權益,使公民共享發展成果,促進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下面對社會保險法進行部分條款的解讀。
《社會保險法》頒布實施的重要意義
第一,《社會保險法》的頒布實施,是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大舉措。胡錦濤總書記深刻指出:“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是堅持立黨為公、執政為民的具體體現,是推動科學發展、促進社會和諧的重要工作,是保增長、保民生、保穩定的重要任務,也是國家長治久安的重要條件。”黨的十七屆五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二個五年規劃的建議》明確要求,堅持把保障和改善民生作為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的根本出發點和落腳點,促進社會公平正義,并對加快推進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建設作出了全面部署。《社會保險法》對各項社會保險作出了全面的制度安排和規范,將黨中央建立健全社會保障體系的重大決策和戰略部署轉化為根本性、穩定性的國家法律制度,必將對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和國家的長治久安發揮重要的保障和推動作用。
第二,《社會保險法》的頒布實施,使我國社會保險制度發展全面進入法制化軌道。《社會保險法》規范了社會保險關系,規定了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權利與義務,強化了政府責任,明確了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職責,確定了社會保險相關各方的法律責任?!渡鐣kU法》的頒布實施,使社會保險制度更加穩定、運行更加規范,使相關各方、特別是廣大勞動者有了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有力武器,并必將帶動一系列單項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制定實施,從而使社會保險體系建設全面進入法制化的軌道。
第三,《社會保險法》的頒布實施,為推動整個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事業科學發展提供了進一步的法制保障。《社會保險法》不僅對社會保險工作是極大的促進,也將對整個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工作產生積極而深遠的影響?!渡鐣kU法》確立了廣覆蓋、可轉移、可銜接的社會保險制度,從法律上破除了各類人才自由流動阻礙、勞動者在地區之間和城鄉之間流動就業的制度性障礙,有利于形成和發展統一規范的人力資源市場;《社會保險法》進一步規范和明確了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社會保險權利義務關系,有利于促進勞動關系的穩定與和諧?!渡鐣kU法》的出臺,與以前頒布實施的勞動法、公務員法、勞動合同法、就業促進法、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一起,構成了我國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法律體系完整的頂層架構,對推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事業在法制軌道上實現科學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為了規范社會保險關系,維護公民參加社會保險和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合法權益,使公民共享發展成果,促進社會和諧穩定,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我國《憲法》第十四條、第四十五條規定,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國家建立健全同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的社會保障制度。社會保障體系包括社會保險、社會福利、社會救濟、社會優撫和社會救助等。而社會保險是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在整個社會保障體系中居于核心地位。本法對于規范社會保險關系,促進社會保險事業的發展,保障公民共享發展成果,維護社會和諧穩定,具有舉足輕重的作用。
《社會保險法》作為社會保險領域的基本法,明確了社會保險的制度框架和適用范圍,明確了監督機制、責任分擔機制以及各主體的法律責任,但在重要制度中授權性條款較多,現實中的可操作性卻明顯不足。《社會保險法》中有近十個授權性條款,內容涉及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管理制度、公職人員參加養老保險的辦法、社會保險費的征收主體、社會保險統籌層次的時間及步驟和社會保險基金的保值增值等方面。立法者在一種明確的實際目的支配之下,找尋對各種交錯利益和沖突的實際調整和協調方法,以及對現實的妥協,使得一些部門利益沖突較嚴重的問題全交由授權性條款來解決。在社會保險領域的根本性問題都依靠授權立法,不僅在效力上不足以達到法律效力層級的要求,而且致使該法更類似一個宣言和總綱似的法律文件,其直接后果加大了執法的難度和不確定性,降低了實施中的可操作性和法律效力,提高了執行成本。
中國目前社會保險費的征收工作,已經形成了由稅務部門和社會保險部門雙管的格局。一些地方由稅務機關征收,另一些地方則由社保經辦機構辦理,同時存在兩個征收機構,不僅影響制度整合,且存在記賬不清的風險。在《社會保險法》第五十九條第二款僅規定:“社會保險費實行統一征收,實施步驟和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授權性法規并未能解決根本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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