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保險金,是指失業保險經辦機構依法支付給符合條件的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費用,是對失業人員在失業期間失去工資收入的一種臨時補償,目的是為了保障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需要。
深圳失業救濟金申領條件
1、在法定勞動年齡之內具有勞動能力并且失業;
2、在深圳市連續工作一年以上;
3、失業后按規定進行失業登記并有求職意向;
4、原工作單位按規定繳納了失業保險費。
深圳失業救濟金計發標準
(1)失業救濟金的月發放標準為上年度市政府公布的最低月工資的80%;
(2)失業救濟金申領,失業員工必須在本市由單位連續繳交保險一年以上。發放期限按失業員工失業前單位繳交保險每滿6個月計發1個月,最高不超過24個月;
(3)失業員工重新就業滿一年后再次失業的,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時間按其重新就業后的保險繳交年限計算;
(4)領取失業救濟金期滿時,距法定退休年齡(男職工60歲,女職工50歲)不足2年的失業員工,可申請延長失業救濟金發放期限至退休時止。
深圳失業救濟金領取需提供材料
1、填寫《深圳市失業救濟金申領審核表》;
2、深圳市失業員工證復印件(驗原件);
3、身份證、戶口簿復印件(驗原件);
4、本市工、農、中、建四家國有商業銀行中任一家銀行個人活期儲蓄存折(戶名、帳號頁)復印件(驗原件)。
深圳失業救濟金領取程序
1、失業員工在失業登記部門辦理失業登記后60日內,到深圳市社保機構失業保險部門辦理申領手續(可就近到市局失業處或各分局失業科辦理);
2、申領的失業員工提供上述所需材料,經核準符合領取條件的,發給《深圳市失業員工失業保險待遇計發決定書》;不符合領取條件的,發給《深圳市失業員工審領失業保險不予受理決定書》;
3、社保機構基金償付部門復核并通過銀行于次月15日前支付失業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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